2026年上半年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简称“皇岗海关”)公示皇关查一缉决重字〔2026〕001号、002号,皇关查一缉查字〔2026〕9号、10号、11号五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深圳潮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潮鮨公司”)、深圳市植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植藤公司”)、上海渔昇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渔昇公司”)、深圳青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青泽公司”)、肉匠(深圳)餐饮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肉匠公司”)五家餐饮企业,经通关团伙下单采购走私日本水产品及其他食材,且部分采购行为发生在我国全面禁止进口日本水产品的管控窗口期内。
因涉案走私货物均已入境销售,无法实施没收,皇岗海关依法对五家涉事企业分别作出处罚。
图片来源:深圳海关官网
其中,2026年8月3日作出的皇关查一缉查字〔2026〕11号处罚文书,披露肉匠公司的违法事实。经计核,该公司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4年4月11日期间,走私货物偷逃税款人民币113.09万元、货值人民币595.01万元;其中2023年8月24日至2024年4月22日,走私货物价值人民币104.28万元。在责任认定方面,冀某京作为公司主管人员,对肉匠公司上述行为负责。孙某原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对肉匠公司2020年10月15日至2024年4月11日期间偷逃的96.4万元税款,以及2023年8月26日至2024年4月22日期间走私货值79.14万元的涉案行为负责。最终,皇岗海关依法向肉匠公司追缴走私货物价款2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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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7日作出的皇关查一缉查字〔2026〕10号处罚文书,则披露了青泽公司的走私违法情况。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4月25日,该公司走私货物偷逃税款人民币45.8万元、货值人民币283.69万元;2023年9月5日至2024年4月25日期间,走私货物货值人民币152.67万元。
责任划分上,涂某强作为青泽公司的主管人员,对该公司上述行为负责。黄某桓同为青泽公司主管人员,对该公司2023年9月5日至2024年4月25日走私货值人民币152.67万元的行为负责。皇岗海关依法对该公司追缴走私货物价款1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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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2026年7月6日作出的皇关查一缉查字〔2026〕9号处罚文书载明上海渔昇公司的走私事实:自2023年3月31日至2024年4月22日期间,走私货物偷逃税款人民币26万元、货值人民币164.22万元;自2023年8月26日至2024年5月9日期间,走私货物价值人民币285.98万元。
经海关调查,施某忠为该公司主管人员,李某攀系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二人共同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责。皇岗海关依法对渔昇公司追缴走私货物价款2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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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1日作出的皇关查一缉决重字〔2026〕002号处罚文书显示,经计核,植藤公司2023年2月至2024年3月期间,走私入境应税货物计税价格人民币67.13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12.13万元;走私入境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货值人民币2.82万元。皇岗海关对该公司追缴走私货物价款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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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同日作出的皇关查一缉决重字〔2026〕001号处罚文书显示,经计核,潮鮨公司2023年8月至2024年3月期间,采购走私入境应税货物计税价格人民币11.35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2.19万元;走私入境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货值人民币8.2万元。皇岗海关对该公司追缴相应等值价款人民币10万元。
据汇总核查,上述涉事餐饮企业分别通过黄某鸿揽货团伙、傅某荣通关团伙、洪某昌通关团伙(上述团伙均已被起诉)下单采购日本水产品及其他食材,由涉案团伙完成货物走私入境流程;部分处罚信息显示,涉案走私费用,由涉事餐饮企业在收货后再行结算支付。上述五家企业的相关行为,均被皇岗海关认定构成走私。因涉案走私货物已入境完成销售,无法实施没收处置,皇岗海关对五家涉事企业合计追缴涉案货物价款745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目前五份官方处罚公示仅明确货物已入境销售无法没收,未披露涉案日本水产品及相关食材的具体品类、销售流向等关键信息。
据悉,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均统一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同时,文书载明当事人救济渠道:当事人若不服本次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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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8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3号(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明确,为全面防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食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风险,保护中国消费者健康,确保进口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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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2025年6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0号(关于有条件恢复日本部分地区水产品进口的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第103号公告同时废止。而上述五家涉事企业均有部分走私行为发生在该禁运窗口期内。
公开信息显示,上述五家涉事企业中,除深圳青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状态已于2026年7月21日变更为注销外,其余几家餐饮企业经营状态均为存续。
律师点评:
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李传珺、王争律师从法律角度对本次事件进行解析。
李传珺律师认为该系列案件至少向消费者传递了三个重要信号:
一、走私食材绕过了“安全门”,隐患不可知
正规进口食品必须经过海关检验检疫,包括疫病、放射性、农残兽残等多项检测。而走私货物未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直接从非法通道流入餐桌。尤其在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背景下,国家暂停进口正是出于放射性污染风险防控。涉事企业在禁令期内仍通过走私渠道购进日本水产品,消费者等于在没有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未经核验的食材,健康安全完全失控。
二、“天价”不等于“安心”,高消费买不来违法成本
走私的日本水产品流入国内后售价一般较高,面向高消费群体。然而,违法成本最终由谁买单?海关追缴的金额为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企业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追责。消费者支付的每一分钱,本应购买合法、安全、可追溯的食材,如今却可能流向了走私链条。高端餐饮若以违法手段降低成本、维持暴利,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信任和身体健康。
三、法律责任不仅属于企业,个人也难逃追责
海关在本系列案件中,均明确认定了各企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情况,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面临的不仅是行政处罚,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王争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证食材来源合法可追溯。走私行为直接击穿了这条底线。作为消费者,理性选择、多问一句“食材从哪里来”,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推动行业清朗的微光。法律已经亮剑,而清朗安全的餐饮消费环境,更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理性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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