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人很少关注概念和理论。"火灾"与"火灾事故"混用,火灾“三分法”理论被明显忽视,这是两个典型例证。所以有必要谈一谈"火灾"与"火灾事故"的概念辨析、火灾“三分法”和认知逻辑。
一、"火灾火灾事故的概念辨析
在消防理论尤其是火灾调查理论中,"火灾"与"火灾事故"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这一辨析并非纯粹的学术游戏,而是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直接关系到调查主导、调查主体以及由此决定的法律走向。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来看,法律文本中同时出现了"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两个概念。该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细究其表述,法律要求调查的是"火灾原因",但最终出具的是"火灾事故认定书"——前者强调"火灾"这一客观事件,后者强调"事故"这一法律定性。
这一表述差异的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法理逻辑:火灾是一个客观的自然事件,而火灾事故则是一个法律事实的认定。并非所有的火灾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火灾事故"——只有那些由人为过失或管理原因引起的、需要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的火灾,才需要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于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引起的火灾(意外),或者属于人为故意制造的火灾(放火),则不构成"火灾事故",但仍属于法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进行调查的"火灾"范畴。
二、事故、案件与意外的三分法
在火灾调查实践中,火灾事件的性质可以分为事故、案件和意外事件三类。事故是指因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火灾;案件是指因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火灾;意外事件是指因不可抗力引起的火灾。三分法为调查人员提供了基本的定性框架,有助于调查中根据火灾性质决定处理走向。
在生产安全范畴,事故概念被明显扩大。他们认为,所有“事”,都是事故,甚至掺杂在其中的人为故意制造的刑事案件,在最初也是“事故”。因此,从理论根源上看,消防和应急存在天然分野。
火灾“三分法”,经受了理论和实践检验,支撑了事件分类、对应移送和事后处理,然而现在,这种历史形成的理论和实践,正面临一场几乎不可回避的撕裂性变迁。
三、“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主导调查的逻辑错位
“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一词出现后,尤其是当它被运用到调查工作分工时,明显存在法理依据和逻辑错位:
1.一起火灾事件发生后,在消防看来,未经调查不能定性;在应急看来,未经调查也是“事故”,于是便有了后边的法律适用问题;
2.“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用于事后统计无可厚非,用于事前调查分工,则明显有“先定性,后调查”之嫌,至少是“带着主观,开展调查”,不符合人类认知哲学的基本规律;
3.迄今为止,除少数特殊情形外,法律层面只明确规定了消防部门负有火灾调查权。“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硬生生地将一类火灾单独分离出来并据此划分“主导权”,法律层面缺少支撑,实践层面遭遇尴尬——照此划分,几乎所有火灾都是“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一般的行政规律是:“谁负责、谁主导,谁调查、谁预防,照此逻辑,谁具体主导“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谁就应当负责“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的具体预防。政府主导部门没问题,但如果“部门主导部门”,主导干预调查的问题也就在所难免。
声明:以上仅为学术探讨层面的个人观点,如有错误或不当,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