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情况:被人打了,伤情鉴定构不上轻伤,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但打人者确实是在公共场所无缘无故动手、或者是借题发挥小题大做。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答案是:有可能。武汉刑辩律师刘新结合相关规定,梳理了认定这类行为的三个关键方面。
第一点:分清行为性质,判断是否属于“随意殴打”
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罪中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性质完全不同。故意伤害针对的是特定的人、事出有因;寻衅滋事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往往是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随意殴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无事生非”,就是没有任何缘由地动手打人,纯粹是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另一类是“借故生非”,起因是日常生活中鸡毛蒜皮的小矛盾,正常人根本不值得动手,但行为人借题发挥、小题大做,把事情闹大。如果打人者和被害人之间存在真实的矛盾纠纷、事出有因,一般不属于“随意殴打”,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如果起因极其轻微、反应明显过当,就可能被认定为“借故生非”。
第二点:对照立案标准,挖掘事件中的细节情节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不是只看伤情。司法解释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什么样的算“情节恶劣”?包括但不限于: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中,“二人以上轻微伤”是一个关键点。
故意伤害罪要求轻伤以上才入罪,但寻衅滋事罪只要造成两人以上轻微伤,就可能达到立案标准。即使只有一个人受伤,但如果对方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持械殴打、或者多次实施类似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需要注意是否存在这些情节,比如打人是不是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有没有使用器械、有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打人者是不是多次实施类似行为。这些因素叠加起来,都可能影响案件的定性。
第三点:如果符合条件但被按治安案件处理,走书面途径
有些案件虽然具备了寻衅滋事罪的特征,但公安机关可能只按照治安案件处理,对打人者处以行政拘留、罚款就结案了。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害人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可以通过书面途径提出报案材料。具体做法: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材料,写明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报案请求,要求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如果办案机关不予立案,可以申请复议、复核,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需要留意书面材料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仅凭主观判断。办案机关是否立案,最终取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伤情不够轻伤,不等于对方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分清行为性质、挖掘事件情节、书面途径依法应对,是处理这类情况的三个关键方面。了解这些,不是为了“告状”,而是在自己权益受损时,知道怎么依法应对。
本文为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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