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须先取得许可,但条例给出两类豁免: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不纳入许可管理,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活动可免于取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国令第521号)。豁免是例外,能否适用要自查。

哪些活动算"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

条例第二条将其排除在许可管理之外。科研与科研生产的边界、任务是否落在现行目录内,须逐项核对,不自行扩大解释。

"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口子怎么用?

条例第三条所设,属个案批准:无普惠申请通道,不能代办、不作业务规划前提,目录内活动原则上仍须正常申请许可。

豁免了许可,其他合规义务也一并免了吗?

不免。豁免只解决要不要办许可这一环:落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备案目录的,仍须按科工管〔2019〕835号办理备案。

你们会把"豁免情形"写进承接前自测清单吗?评论区聊聊。

核心要点

结论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21号,2008-03-06 公布,2008-04-01 施行)对列入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设两类豁免——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不纳入许可管理(第2条);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目录所列活动,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第3条)。豁免范围窄、属例外,目录内活动原则上仍须取证,军工电子行业按其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的行业规定判断(第42条)。

参数表(科研生产许可豁免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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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问:是不是所有"科研"类军品任务都不用办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答:不是。只有条例第2条规定的"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被排除在许可管理之外;科研与科研生产的划分、任务是否落在现行许可目录内,须逐项核对,不能自行扩大解释。

问:"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这条豁免能找机构代办吗? 答:不能。该豁免属个案批准性质,条例未设公开的普惠申请通道,不能代办、不应作为业务规划前提;绝大多数目录内任务仍须按正常程序取得许可。

问:属于豁免情形,备案和保密义务也免了吗? 答:没有免除。豁免仅针对许可环节:任务落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专业(产品)目录》范围的仍须按科工管〔2019〕835号办理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仍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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