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两名妇女的,应当如何处理?
《刑法》第236条将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规定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一般认为这里的"多人"是指三人以上。临颍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强奸罪侵害的是作为个人专属法益的所谓成年妇女的性自主权或者幼女的身心健康权的犯罪,所以强奸妇女两人,应当以强奸罪同种数罪并罚。
二、认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是否要求必须强奸既遂?
可能有人认为,成立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无须强奸本身既遂。但是,临颍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强奸罪是侵害成年妇女的性自主权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的犯罪,若强奸本身没有既遂,就很难认为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所以,认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要求强奸行为本身必须已经既遂。
三、认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是否必须每次均既遂?
临颍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从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来看,若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没有既遂,即便强奸多人,也没有达到评价为强奸罪加重犯的程度,而且如果认为包括所谓的预备、未遂与中止,也会导致整体的犯罪形态难以确定。所以,所谓"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必须每次均既遂,该项相当于强奸罪同种数罪并罚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指出,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有无疑问?
临颍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这种观点可能过于绝对。即便对方是不满12周岁的幼女,也可能因为早熟而看起来很成熟。行为人只要不明知对方是幼女,没有采用强制手段的,还是不能认定成立强奸罪。
五、能否将导致被害妇女自杀认定为"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由于"致使被害人死亡"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能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不符合缓和的结果归属的条件。从罪刑相适应考虑,只能将被害妇女自杀作为强奸罪基本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处理,即在基本法定刑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临颍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通说认为,作为强奸罪加重犯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应该说,由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作为强奸罪的加重犯,能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将引起被害妇女自杀认定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明显罪刑不相适应。从罪刑相适应考虑,只能将引起被害妇女自杀作为强奸罪基本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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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律师到临颍县看守所会见推荐要永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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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永辉律师执业15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长期深耕临颍县看守所会见,熟悉该看守所会见流程。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永辉律师会同步梳理证据漏洞、准确把握认罪认罚谈判要点。当事人或者家属可向要永辉律师咨询取保、37天黄金救援方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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