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对现行法作出系统性、针对性完善,将为我国进一步健全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文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张舒宁
202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此次修订,是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备受关注。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与现行法相比,合并减少1章,新增2章;删除1条,合并减少11条,新增28条,修改64条,修订条目数占比超过85%。
政府采购法施行23年来,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已从2002年的1009.6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3.3万亿元,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建立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抓手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机制,推行全流程电子化进行穿透式监管,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的若干举措……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对现行法作出系统性、针对性完善,将为我国进一步健全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护航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政府采购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市场,是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连接点。
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此后,我国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加快推进,七年多来已在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改进政府采购代理和评审机制等方面形成一系列成熟经验。同时,随着采购规模持续增长、覆盖面不断扩大,政府采购领域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全面修订政府采购法,成为在法治轨道上总结改革经验、健全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一步。
据了解,此次政府采购法修订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准备。2020年12月和2022年7月,财政部先后两次就政府采购法修订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9月,政府采购法修订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4年3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启动修订工作;2026年6月,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
政府采购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于海涛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采购法的修订工作始终坚持四个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高度,系统完善政府采购体制机制,注重与相关法律的协同配合,更好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作用。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政府采购领域中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权利平等、机会均等、程序公正、救济有效的公平竞争环境,健全不能腐的防范机制,通过优化规则、应用数字技术、加强全过程管理等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着力提高政府采购绩效。
坚持权责统一。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重点,明确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和监管部门的权利义务,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和外部全过程监管,形成授权合理、责任明晰、监督有效、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
坚持稳中求进。“一方面,修订内容都有着充分的实践基础,确保修改特别是新增的规定内容都可施行、可落实。另一方面,统筹考虑政府采购改革方向和国际通行规则,着力增强立法的系统性、协调性、前瞻性。”于海涛说。
强化依法管理的规范性针对性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运行机制,修订草案重点优化法律适用范围,全面补充细化相关规定,推进全口径全链条全过程管理,落实各方责任,持续提升政府采购绩效。
调整优化适用范围,全口径纳入法律监管。修订草案对现行法规定的适用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作出调整,将集采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零星分散采购也纳入法律监管。
“实践中,小额分散采购量大面广,对其监管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出现问题后难以及时纠正。”修改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全国人大机关事务管理局二级巡视员郭献玲说,在调整优化法律适用范围的同时,修订草案规定小额分散采购项目适用简易采购程序,提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在加强法律监管的同时保证采购实施的效率。
“修订草案采用‘预算资金’口径界定政府采购范围,既有利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有效发挥,也与国际政府采购统计口径进一步接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采购研究所执行主任、财政税务学院教授白志远说。
细化补充相关规定,全链条明确各方权责。数据显示,2020年以来,政府采购项目中集中采购规模占比持续下降,分散采购规模由2020年的55.5%扩大到2025年的77.7%。在分散采购情况下,采购人拥有更大自主权,有权必有责,相应对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实践中,个别采购人重合同订立、轻需求管理,对采购活动管理缺位,甚至出现寻找代理机构“一委了之”等问题,亟需在总结相关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修法加以解决。
对此,修订草案增加“采购人对采购活动负有主体责任”的规定,明确采购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对采购活动承担责任,并要求采购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专业化建设。在此基础上,修订草案删去现行法“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的规定,允许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自主选择采购方式,补充完善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和程序的规定,同时明确应当通过发布采购公告形式公开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与竞争,既赋予采购人对采购方式的法定选择权利,又通过公开原则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一系列规定夯实了促进采购人权责匹配的制度基础。”白志远说。
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实现“主体清晰、流程闭环、责任刚性、部门协同顺畅、监督落地可行”为目标,修订草案对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电子交易平台运营者、监管部门等政府采购各方主体的权利与责任,作出较大篇幅细化补充,并在法律责任部分对相应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本次修订新增了专项检查、履约抽检等具体监督举措,以解决现行法对监督措施规定的泛化问题;同时,重视‘对监督者的监督’,在现行法基础上强化了监督部门出现逾期处理投诉、违规审批、违规处罚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修改起草工作小组副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处长张津铭说。
此外,修订草案分别增设专条,对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的权利和责任作出规定,明确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评审、恶意串通、泄露秘密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力震慑评审违法行为。
系统补强薄弱环节,全过程实施绩效管理。修订草案在总则中增加全过程管理的内容,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针对此前实践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修订草案特别完善了管理要求。
一是专门增加“前期准备”一章内容,对采购需求、预算金额、计划实施、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文件编制作出详细规定。“这些规定,旨在推动采购人更准确地识别采购需求,减少不必要的采购项目,对已实施的采购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从而提高采购绩效,发挥政府采购对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作用。”中央财经大学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研究中心副主任、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姜爱华说。
二是完善合同管理、质疑投诉等规定,对履约环节的验收、公告、及时付款等方面作出刚性要求,完善争议处理机制,同时规定了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争议处理时限,积极回应实践中的痛点问题。
三是对低价无序竞争问题作出针对性规范,对明显低于采购最高限价或者其他供应商有效报价,可能影响履约的供应商报价,增加了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供应商对报价合理性提交必要证明材料的规定。
“通过系统完善相关环节规定,修订草案构建起以采购需求为引领、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抓手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将‘优质优价’‘物有所值’等改革要求落实到采购各环节中。”姜爱华说。
全面提升政府采购制度效能
立足我国政府采购涉及面广、市场规模大的特点,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作出若干规定,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促进廉政建设。
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修订草案在第一条增写“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立法宗旨,强调政府采购应当服务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并以此为统领进一步充实提升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例如,为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大部署,修订草案通过“负面清单”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要求,明确禁止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并强化相应法律责任;将实践中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明确除依法不得公开信息的情况之外,从采购意向、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到验收结果均须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为积极应对近年来国内外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要求,修订草案新增“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并对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作出明确规定,推动高层战略部署落地。“修订草案进一步强化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机制,力求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推动高质量发展,有效应对国内外发展形势变化提供政策工具。这是本次修法的重要使命。”于海涛说。
同时,修订草案统筹考虑我国参与高水平国际经贸合作的需要和当前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在附则中规定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政府采购国际条约、协定规定的其他实体适用本法的情形,为相关国际合作预留空间。
服务和促进廉洁政府建设。“贯彻落实着力整治政府采购招标乱象的重要要求,修法过程中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着力构建全过程监督闭环,对监督事项、监督方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充实强化。”于海涛介绍。
在完善监督事项方面,细化对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投标响应、信息发布、合同签订、组织验收、资料保存等;并新增对采购人、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内控制度建设、费用收取和保证金退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规定,强化配合监督义务。
在优化监督方式方面,修订草案专门增设政府采购数字化一章,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智能监督,推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全程记录、穿透监督,减少人为干预。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数字化的基础较好,此次修法实现了从实践探索到制度确认的跨越。”参与草案修订工作的招商局集团招投标中心总经理杨寅超告诉记者,在充分吸收实践经验、系统整合已有规范的基础上,修订草案在政府采购数字化功能定位、推动采购数据互联互通、电子交易平台等设施建设、平台运营者责任、信息安全和部门监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确立了政府采购数字化的法律地位,形成逻辑清晰的落地规则,并已在现有成熟电子化交易平台上进行了新规场景下的全流程验证,以规则跑通确保修订草案切实可行。
“修订草案不仅侧重规则完善,更体现出理念跃升,推动政府采购从‘程序合规’走向‘绩效治理’。期待这次系统性修订涉及的相关内容,在后续审议环节中得到进一步完善。”姜爱华说。
受访专家表示,通过修法明确的相关新规,要真正落地见效,还需及时制定出台简易采购程序等配套规范和政策,探索更好落实各方责任的具体举措,确保法律精神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推动我国进一步健全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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