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广告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农资广告违法风险,切实保护广大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护航农业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20修订)》《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20修订)》等法律法规,现就种子、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膜、农机具等农资产品广告发布行为,作出如下合规提示:
一、坚守广告真实合法底线
所有农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广告中涉及商品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效果允诺、产量、抗性、适宜种植范围等全部信息,均应与产品登记、审定、备案公告及实际情况完全一致。严禁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严禁欺骗、误导农民消费者,严禁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农资商品和服务。
二、严格落实农资广告前置审查制度
农药、兽药广告实行强制审查制度,必须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取得广告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查一律不得发布。发布时应当完整标注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内容严格与《农药登记证》《兽药登记公告》及审查通过内容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更改、增减宣传内容。
三、全面禁止各类违规断言、承诺及功效宣传
1.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任何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说明有效率,不得出现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画面。
2. 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等种养殖广告,不得作出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不得对产量、品质、抗性、经济价值、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作出保证性承诺。
3. 所有农资广告严禁使用“无效退款”“保险公司承保”“百分百增产”“根治病害”等承诺性、绝对保证类用语。
4. 严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农户用户等名义或形象开展推荐、证明式宣传。
四、规范引证内容、专利宣传行为
1.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内容的,必须真实、准确,明确标注出处、适用范围及有效期限。
2. 涉及专利产品、专利方法宣传的,应当完整标明专利号、专利种类。严禁谎称取得专利权,严禁使用未授权专利申请、已终止、撤销、无效专利开展广告宣传。
五、严禁使用法律禁止性宣传用语及画面
1. 严禁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2. 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进行商业宣传。
3. 兽药广告不得展示疾病症状、病理画面,不得扩大适应症、夸大治疗、预防效果。
六、各品类农资广告专项合规要求
1. 种子广告:品种性状、产量、抗性、适宜种植区域等描述,必须与审定、登记公告完全一致,严禁虚假、夸大、误导性宣传。
2. 肥料广告:宣传内容严格限定在登记、备案许可范围内,不得超范围宣传,不得虚假夸大养分含量、改良土壤、增产增收效果。
3.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广告:严禁宣传预防、治疗动物疾病功效;仅可对合法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本身作用进行客观说明。
七、互联网农资广告从严规范
通过网站、电商平台、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直播带货、社群推广等全部互联网媒介发布农资广告,均适用《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严禁直播虚假示范、夸大增产防病效果、私下引流交易;所有互联网广告应当具备可识别性,经营者应当完整留存直播回放、宣传页面、交易记录等广告档案。
八、压实广告经营发布主体审核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农资广告承接登记、内容审核、档案留存制度,严格查验产品登记证书、审定公告、广告审查批文、专利证明等全部佐证材料。对证明文件不全、内容不实、违反法律法规的农资广告,坚决不予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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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综合整理自河南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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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责编:张亚静
监制:张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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