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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刘某从黄某某(另案处理)处获知一条“赚快钱”的门路:由刘某居中对接,寻找蛋糕店订购“现金蛋糕”,利用店家提供的银行账户接收上家转入的不明资金,待蛋糕制作完成取得现金后,再通过虚拟货币“U币”结算给黄某某,以此转移犯罪所得。刘某随后伙同冯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南安市等地多次寻找蛋糕店,由店家提供账户接收资金,刘某负责缴纳押金、对接转账。经查,仅此阶段即转移电信诈骗赃款至少29999元,刘某从中获利至少4000元。

2025年7月,刘某变本加厉,指使其女友唐某某寻找花店订购“现金花束”,操作模式与蛋糕店相同。随后,唐某某又介绍其闺蜜邱某某加入。刘某安排唐某某、邱某某具体与花店沟通订单,自己则垫付花束装饰费用,并在二人取得现金花束后,将拆下的现金统一收归保管,再通过“U币”兑换转给黄某某。刘某按单结算报酬。短短一个月内,三人先后在石狮市6次作案,转移不明资金至少6万元,刘某从中获利至少1500元。

2025年7月,刘某得知公安机关即将对其抓捕,情急之下将刚取得的现金从卧室窗户扔到楼下,企图销毁证据,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到案后,刘某对相关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6年1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同月,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退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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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实施“转移”等掩饰、隐瞒行为。

本案中,刘某在供述中明确承认所涉资金系“黑钱”,且其通过订购“现金蛋糕”“现金花束”的方式将商户账户中的赃款取出,再兑换为虚拟货币“U币”转出,这一系列操作本质上切断了资金与上游犯罪的关联,属于典型的转移犯罪所得行为。刘某在前期居中对接时起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在后期指使他人参与并主导操作中起核心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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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商户需警惕“现金花束”“现金蛋糕”类订单中的异常信号。夹带少量现金作点缀本属正常,但若客户要求放置数千元大额现金,且不直接付款而要求提供账户接收转账,则有可能是利用商户账户转移赃款。此类订单的危险之处在于诈骗资金流转存在时间差,商户提供账户后往往要等数小时资金才到账,而这恰好是上游诈骗团伙骗取被害人转款的过程。

检察官提醒广大商户,接收类似订单时尽量要求客户现金付款,若对方坚持转账,可要求提前两三天预定,以便预留时间观察资金是否异常。一旦发现账户被冻结或涉及可疑交易,请立即报警并保留相关记录,切勿因一时疏忽沦为犯罪帮凶。

文案 | 纪英艺 黄法际

编辑 | 新媒体工作室

初审 | 纪英艺 黄法际

复审 | 许丽纯

终审 | 陈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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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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