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人设:至死不渝追求法治理想的冤案受害者
——全文公开致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催办函》
今天,公开发布用实名快递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的冤案纠错《催办函》,暂停更新《亦忱自传》,写一个如题的帖子,对自己的人设做一个夫子自道的表达。
毋庸讳言,有想法的人活一辈子,都会给自己定义人设。有人以追名逐利发家致富为理想,有人走仕途以实现安邦定国平天下为梦想;也有人安于平庸随波逐流以随遇而安为人设;更有人依附权力顺势逢迎,把飞黄腾达作人设。而亦忱活到七旬,阅尽世事浮沉,历经冤狱刻骨铭心磨难,早已看淡浮名虚利,定格了余生人设:至死不渝追求法治理想的冤案受害者。
最近四年来,亦忱既不隐瞒,也不否认自己的真实身份和阅历:曾任职景德镇市政法委和中级法院21年,深谙法治内涵、程序价值、正义的重量。比普通人更懂法条、更懂庭审必须合法合规、更懂司法运作的底层逻辑,也正因如此,比任何人更清楚:何为公正,何为不义;何为依法,何为枉法。
从2020年4月16日开始,亦忱因子虚乌有的“诽谤罪”,驾车去江西浮梁县法院出庭应诉,被法院用审委会与庭审同步进行的司法腐败创新方式,故意制造冤案当庭遭逮捕入狱蒙冤受辱。从此身陷囹圄七百三十个日夜,无端承受冤狱之苦。但这场无妄之灾,没有打垮亦忱的风骨,没有消弭亦忱的良知,更没有让亦忱放弃追求法治的理想。
亦忱始终分得清清楚楚:冤假错案的罪责必须由枉法制造冤案的司法腐败分子及身厚的贪官污吏承担,而不是法治的错;徇私枉法的判决,不可能永远遮蔽公平和正义。
世人多趋利避害,蒙冤沉沦是常态。含冤受屈之后,有人愤世嫉俗仇视一切;有人妥协认命潦草度过余生;有人噤若寒蝉从此闭口不言公道。而亦忱偏不。
亦忱的人设,不是悲情卖惨的弱者,不是怨天尤人的刑满释放囚徒,而是遭受冤案依然信奉法治,是至死不渝追求法治理想的读书人。
正因为亲身踏足过司法的幽暗角落,亲历过程序违法和枉法裁判带来的人生灾难,才更加执着信仰法治捍卫公平和正义。
此时此刻,亦忱深知,真正的法治,应由完美无缺的判决,和司法机关有错必纠、有冤必雪的纠错能力组成;真正的司法正义,是即便一时被遮蔽,也终会被坚守、被看见、被昭雪。
亦忱一生风雨,一生坦荡。从冤狱回家后,从不拿冤案受难博取同情,也不用苦难贩卖流量。始终坚守:不躺平、不妥协、不麻木、不遗忘的“四不”行为准则。
亦忱追求的不是个人得失宣泄,而是法治底线回归;执着的不是一己冤案的平反昭雪,而是世间公道和正义的伸张。
亦忱一辈子见过太多人,遭遇不公便否定一切,经历黑暗便放弃光明,绝非本人的风格。人生信条截然相反:正因见过司法幽暗,所以更笃信法治光明;正因亲历人间冤屈,所以更坚守人间正义。
岁月催老容颜,风霜沉淀风骨。七十岁人生,洗尽铅华,早已无所畏惧。视名利如浮云,视富贵如尘埃。
余生不长,人生信条恒定不变:残生过一日,笃行一日;残生过一年,坚守一年。作为冤案受害者,亦忱是法治信仰的坚守者。纵使无人共鸣或共情,纵使前路漫漫,纵使岁月无情,依然至死不渝初心不改追求法治理想。
亦忱最骄傲,最坚定,终生不变的人设是:蒙冤不改初心,历尽苦难,笃信法治,至死追求正义实现。(2026-8-17)
附:
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
催 办 函
催办申请人:陈光平,男,1956 年 10 月 3 日生,身份证号:36020319561003●●●●, 现住址: 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街道●●路●●●●号●楼,联系电话:13907983933。
收件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 147 号,邮编:100726
事由: 催办申请人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在北京石景山区一邮政网点通过 EMS 寄达贵厅的《刑事抗诉申请书》及五组证据共370 页材料, 及随附的 426 页 《景德镇陈光平冤案的解读与检举》,至 2026 年 8 月 13 日满三个月, 至今未获任何法定程序性回复及办理进展答复。
现特依法依规催办。
一、《刑事抗诉申请书》及五组证据和《景德镇陈光平冤案的解读与检举》呈交情况。
呈交时间:2026 年 5 月 12 日,陈光平专程前往最高检第十检察厅送达, 被门卫告知只能通过邮局快递。 随后, 在北京石景山区一邮政服务点,以邮件 EMS 编号:1270441469502,通过特快专递寄出《刑事抗诉申请书》及随附的五组证据共 370页,并另附 426 页《景德镇陈光平冤案的解读与检举》一本。
此后, 据邮局 APP 系统显示, 这两本材料于 2026 年 5 月 13日上午 9 时 56 分,由第十检察厅收发室签收。
二、期限计算与催办依据。
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 办案部
门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
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各内设机构收到移送来信后,一般应当在三个月以内答复办理结果;三个月不能办结的,应告知延期理由并逐月告知进展。
《刑事抗诉申请书》及五组证据自 2026 年 5 月 13 日寄达,至 2026 年 8 月 13 日满三个月。 截至本函发出日 2026 年 8 月 14
日,申请人迄今未收到:
① 7 日内的程序性回复(短信/电话/书面回复均无);
② 任何分流、受理、补正材料或转办通知均无;
③ 3 个月期满前的办理进展或结果答复也没有。
以上邮件送达事实清楚, 期限已过临界点, 故依法具函催办。
三、催办请求
请贵厅核查 EMS 单号1270441469502, 查实来信是否已录入全国检察信访系统,并书面/短信告知 7 日程序性回复的实际作出时间及内容;如材料已分流至最高检其他检察厅室, 请书面告知承办厅室名称、查询码、承办人联系渠道;如认定不属于最高检直接受理范围, 请依 《人民检察院刑事
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一条出具移送/告知文书,指明有管辖权机关;
如满三个月不能办结, 请依规定书面通知延期理由, 并承诺逐月告知进展;如审查后决定不予抗诉, 请依法出具 《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载明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述任一形式答复, 请寄至申请人现住址或以短信致电申请人手机,申请人会保留全部邮寄凭证与短信记录。
四、特别说明
本催办申请涉及原案生效裁判监督, 如贵厅内部拆流, 或未收到材料,请告知催办申请人予以补寄,避免出现重要遗漏。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
申请人(签名):陈光平
2026 年 8 月 14 日
附件:
一、2026 年 5 月 13 日 EMS 官网/小程序"已签收"截屏打印件 1页;
二、 原寄 《刑事抗诉申请书》 首页及全文和五组证据目录 12 页;
三、《景德镇陈光平冤案的解读与检举》封面复印件 1 页;
四、催办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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