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8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西省委原副书记、省政府原省长金湘军受贿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受贿时间跨度长达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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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4年上半年至2025年4月,金湘军利用担任广西玉林市市长、市委书记,防城港市委书记,天津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山西省委副书记、省长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8亿余元。
法院认定,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具有多项从轻处罚情节,可不立即执行死刑。
从轻情节与追缴安排
判决书列明的从轻情节包括:受贿犯罪具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已部分追缴。这些法定、酌定情节成为判处死缓而非立即执行的关键依据。
财产处置方面,法院决定追缴在案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该案于2026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金湘军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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