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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婺城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金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金财资产〔2025〕9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金华市婺城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
2026年9月1日
为规范和加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22〕160号)、《金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金财资产〔2025〕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管理范围和原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婺城区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二)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二、建立分级分层分类管理机制
(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级分层分类管理”管理体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婺城区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根据规定职责和权限分层次进行管理;具体行业特性或需要重点管理的资产专设分类进行管理。
(五)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监管,负责制定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批管理;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六)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职责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有行业特性或需要重点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资产清查、登记、统计;审核和审批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重大事项应按照程序报区政府决策。
(七)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理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账卡管理等日常业务;按规定建立健全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资产绩效评价;按规定报批资产配置、处置及对外投资等事项;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入。
三、科学合理配置资产
(八)资产配置是指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合理选择购置、建设、调剂、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九)资产配置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发布实施。
(十)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并优先采用调剂等方式,无法调剂的可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四、安全高效使用资产
(十一)资产使用是指国有资产的自用、出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行为。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流程规范、风险可控、注重绩效的原则,应保证依法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提高使用效益;按规定设置资产台账,建立资产信息卡片,及时准确反映资产状态;明确资产使用人、管理人责任并落实到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对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一次全面资产清查盘点,盘盈资产及时确认后登记资产卡片,盘亏资产按照资产处置流程办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十三)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暂估价值登记资产账,办理权属登记,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十四)未经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经批准出租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价等方式对外出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出租的,经审批同意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十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五、严格规范处置资产
(十六)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十七)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市场化原则进行,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推动存量资产盘活。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必须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不得处置。
(十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处置:
1.因技术原因等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2.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3.因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需移交的;
4.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6.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资产;
7.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十九)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在国有单位之间,不得改变国有属性;对外捐赠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执行;报损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出售、出让、转让等市场化方式处置资产应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产权交易机构等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十)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处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做好资产收入管理
(二十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包括:
1.资产处置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或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2.资产出租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益。
3.对外投资收益。指事业单位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股利、红利、利润等收益。
(二十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管理等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
(二十三)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应当确保国有资产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七、客观公允地评估资产
(二十四)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2.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4.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5.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十五)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分立;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二十六)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依法执业。
(二十七)资产评估机构应根据行业自律要求,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业务报备并赋码。单位应根据业务办理需要将资产评估结果报送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备案。
八、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二十八)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二十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各单位应加强风险管理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筑牢资产安全防线。
(三十)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三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规定
(三十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十三)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资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三十四)本办法自2026年10月8日起施行,《婺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婺区政办〔2008〕61号)、《婺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婺区政办〔2010〕75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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