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各蔬菜种植大户、新型经营主体、菜库(冷库)经营单位及农药经营门店: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相关公告,现就禁止在蔬菜种植、采收、储藏存、上市、运输等全链条环节使用各类禁用、限用有毒药品和添加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种植环节严禁使用禁用、限用农药
1.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2.严禁超范围使用限制使用农药。
3.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
4.各蔬菜种植主体应严格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规定,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方法、剂量和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超剂量用药。
二、采收环节严禁违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1.蔬菜采收过程中,严禁使用任何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
2.严禁在采收环节使用甲醛等非食用物质对蔬菜进行防腐、保鲜处理。
三、上市环节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要求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蔬菜,不得上市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的。
2.蔬菜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上市蔬菜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3.上市蔬菜应按规定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四、储存环节严禁使用禁用保鲜防腐药品和添加剂
蔬菜储存过程中,禁止使用甲醛熏蒸、喷洒或浸泡蔬菜保鲜。在包装、保鲜、储存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五、运输环节严禁使用禁用添加剂和保鲜剂
1.蔬菜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2.严禁在蔬菜运输过程中使用甲醛等禁用物质进行防腐处理。
3.严禁在蔬菜运输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4.采用冷链运输等科学保鲜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禁用、限用有毒有害物质进行蔬菜保鲜防腐。
六、法律责任
1.违规使用禁用农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按法律规定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营禁用农药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3.销售含有禁用农药蔬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4.在蔬菜储藏存、运输中使用甲醛等禁用物质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可依法追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5.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和有毒有害物质而为其提供运输、仓储、技术服务等便利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查处。
七、监督举报
欢迎社会各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举报线索,有关部门将依法核查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
通渭县公安局 0932-110
通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32-5552225
通渭县农业农村局 0932-5552904
通渭县交通运输局 0932-5552925
来源:通渭融媒
编辑:何亚鹏
审核:杜 伟
审签:王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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