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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昆明滇池绿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将滇池绿道管理纳入制度化轨道,以制度管控绿道范围内的各类活动,充分发挥绿道“以道守界”的生态空间管控功能,守护滇池流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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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九章四十一条

《办法》共九章四十一条,涵盖总则、职责分工、维护管理、清扫保洁、交通管理、游览管理、合理利用、应急管理及附则等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目的、术语定义、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确立滇池绿道为昆明市生态基础设施与慢行交通载体,管理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协同管理、公众参与、全民共享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了市人民政府、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沿线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滇池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市级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了属地管理与协同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维护管理。明确了滇池绿道维护管理单位的确定程序及职责,实行重点维护区域和一般维护区域分级管理,对路面维护、设施维护、绿化管养、更新改造、运维巡逻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清扫保洁。实行分级保洁制度,按人流密集程度划分为一级、二级保洁区域并动态调整,对垃圾清理、公厕保洁、环境保洁等提出具体操作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五章交通管理。明确了滇池绿道的通行规则,规定除与城市道路、农村公路、机耕道等共用路段外,其余路段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通行,仅允许人力自行车、经批准的慢行交通车辆及抢险救援、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通行。对准入车辆的行车规范、限速要求、停车管理、车辆登记及安全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章游览管理。明确了进入滇池绿道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公共秩序、爱护设施及生态环境,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八类禁止行为。同时明确了绿道内举办活动的程序及公众监督举报机制。

第七章合理利用。明确了滇池绿道配套服务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相结合的运作方式,运营管理单位的确定程序及职责,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绿道保护和运营维护管理。

第八章应急管理。明确了滇池度假区管委会会同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属地政府与维护管理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共同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分别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章附则。明确了法律责任和施行日期。

五大核心举措

一是建立权责明晰的协同管理体系。

《办法》确立了市人民政府领导、滇池度假区管委会统筹协调、市级各部门按归口职责分工指导、沿线各区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的多层级责任体系。同时建立属地政府相关部门与维护管理单位多方联动机制,开展常态化巡逻,建立执法快速响应机制,确保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二是实行分级维护与分级保洁的精细化管理。

《办法》将滇池绿道划分为重点维护区域和一般维护区域,在主要出入口、栈桥、驿站、公厕、重要区段设置值守岗亭,派专人值守,制定差异化管理措施。同时实行分级保洁制度,一级保洁区域覆盖人流密集段、驿站、公厕、观景台、栈桥、停车场周边区域及穿越重点村庄的段落,制定差异化清洁标准,实现精细化管养。

三是构建安全有序的交通管控体系。

针对社会车辆及电动自行车混入绿道产生的安全隐患,《办法》明确了绿道通行规则:除与城市道路、农村公路、机耕道等共用的路段外,其余滇池绿道路段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通行,仅允许人力自行车、经批准的慢行交通车辆及抢险救援、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通行。同时设置差异化限速标准,在主要出入口、长下坡、部分栈桥和跨河桥、急转弯、临水、临崖、视野盲区、人流密集段等区域最高速度不大于15km/h,在其他路段按最高速度不大于20km/h的原则设置,保障绿道通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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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划定禁止行为清单规范游览秩序。

《办法》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八类禁止行为,包括损毁涂划设施、放养禽畜、生火烧烤、乱丢垃圾倾倒废土污水、占道经营擅自设置广告、危险骑行、开展甩鞭子打陀螺等危险活动、尾随强制推销等,有效回应了当前绿道管理中突出的不文明行为,为管理劝导和执法提供了明确依据。

五是建立平急结合的应急管理机制。

《办法》明确了滇池度假区管委会会同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属地政府与维护管理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分别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系统化提升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能力。

骑行有限速

在《办法》的政策解读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条款的具体说明,均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结合滇池绿道管理实际需要设定,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据。

(一)关于通行禁行规定

具体做法:《办法》规定,除与城市道路、农村公路、机耕道等共用的路段外,其余滇池绿道路段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通行,仅允许人力自行车、经批准的慢行交通车辆及抢险救援、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通行。滇池绿道禁行区域的划定和公布由滇池度假区管委会负责。

合法性与合理性说明:滇池绿道属于以慢行交通为主的生态廊道,不具备社会机动车辆快速通行的功能定位和物理条件。绿道作为线性慢行空间,人流密集、活动类型多样,社会车辆及电动自行车混入将形成显著速度差与交通冲突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采取刚性准入限制措施,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手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要求。该禁行规定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不属于新增行政许可或强制措施的情形,具有合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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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骑行限速规定

具体做法:《办法》规定,在主要出入口、长下坡、部分栈桥和跨河桥、急转弯、临水、临崖、视野盲区、人流密集段等区域设置安全骑行速度提醒标志,最高速度不大于15km/h,在其他路段按最高速度不大于20km/h的原则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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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与合理性说明:绿道路面宽度有限、弯道坡道较多,临水临崖路段风险较高,叠加滇池绿道人流量大的实际情况,设定合理限速标准是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必要措施。限速采用“提醒标志”的柔性管理方式,而非强制处罚手段,体现了人性化管理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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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禁止行为的规定

具体做法:《办法》列举了八类禁止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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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与合理性说明:《办法》设定的禁止行为均有上位法支撑或属于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公共秩序的必要管理措施。《办法》本身不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法定的要求。禁止尾随强制推销旅拍服务等行为,是回应社会关切、治理绿道沿线旅游乱象的必要举措,具有现实合理性和正当性。

(四)关于活动管理的规定

具体做法:《办法》规定,滇池绿道内举办各类活动和赛事,活动主办单位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需求,根据活动性质、规模和内容,需要审批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抄送滇池度假区管委会。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状。

合法性与合理性说明:《办法》要求需审批的活动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未新增审批事项或增设行政许可。抄送滇池度假区管委会的程序安排,便于统筹协调绿道管理,不增加活动主办方的额外义务负担,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网站、昆明规划建设

编辑:黄潇云

编审:林帅超

终审:李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