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董狐笔

1、

昨日,武汉文旅对于郭德纲的处理结果公布,着实耐人寻味。

明明措辞严厉,事实清楚,标题的矛头直指郭德纲,但打开内容一看,板子却结结实实地,打在了举办方和演出场所身上。

一个是江苏籽笛芮呈公司,一个是武汉中南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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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处罚的依据,是《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5条,26条,16条,46条,44条。

仔细翻翻这五条内容的细则,就会发现,惩罚的着重之点,是没有对演出内容提前备案。

也就是说这件事的定性,就是一个在“营业性演出”中,所犯的五个违反条例的错误。

至于网上所传,郭德纲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别有用心还是无心之失,武汉文旅措辞严谨认真,并没有对此做出任何判断。

事实上,所谓善意恶意,有心无心,本来就是旁观者基于自身好恶做出的情绪判断,作为武汉文旅,自然不能随便采信。

什么叫“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武汉文旅这就是。

3、

事实并不复杂,甚至可以说很简单。

郭德纲确实在提前没有备案的情况下,歪曲篡改了《弹起我心爱的土琵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但武汉文旅对郭德纲先生本人,却多停留在警告层面。

所谓“对涉事人员严肃处理”云云,雷声大而雨点小,既然只是“同时”,断不会比对举办方和举办场所的处罚,更为严重。

这种警告,与其说是为了教训郭德纲,不如说是为了给社会有一个交代。

4、

应该给武汉文旅,郑重地点个赞。

因为在滔滔网论面前,武汉文旅要想不偏不倚,坚持原则,其实并不容易。

后面“依法加强监管”六个字,才是武汉文旅这篇公告的真正文眼。

只有依法,才能站在执法者的角度,让当事人都心服口服。

只有依法,所做出的决定,才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

相信在处理结果公布之前,武汉文旅已经查遍了我国现行所有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可以理直气壮地处理演出的举办方和举办场所,但就是找不出一条来,可以名正言顺地处罚郭德纲。

5、

我们生活在21世纪,我国是一个现代化法治国家。

无论要求严惩郭德纲的人有多少,无论要求打杀郭德纲的声音有多高,终究都要回到法律层面,用严谨的法律法条,来作为处罚的依据。

只凭某一群人的好恶,就举着道德和正义的幌子审判人并给人定罪的时代,早就已经过去了。

那些没有法律依据,就要绕开法律和程序,用唾沫淹死人的做法,远比郭德纲篡改红歌之事更加危险,更加应该警惕。

6、

我支持武汉文旅依法加强监管,严肃处罚郭德纲之流,以儆效尤。

为了让武汉文旅以后面对类似情形,有法可依,我建议尽快出一部《红歌法》。

应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明确列出哪些歌曲,属于《红歌法》的保护范围。

应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明确列出歪曲篡改范围内歌曲,应得到什么程度的处罚。

不如此,不足以警示坏人止步,也难以让好人避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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