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王莹莹)近日,北京二中院审理了一起因停车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王某与李某系同楼栋邻居,由于车位紧缺,王某将车辆停放于李某家门口,双方沟通不畅。2023年5月,李某报警,民警到场对双方释法、劝解,民警准备离开时,双方再起口角,李某持铁棍砸损王某车辆后挡风玻璃。
王某报警,经侦查,关于被损车辆具体损失金额,公安机关作出鉴定意见通知书,认定车辆当时受损的市场价格为4899元。因被损财物价值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亦不存在其他刑事追诉情形,不构成犯罪,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不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双方就车辆损失赔偿未能协商一致,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按照车辆维修结算单全额赔付维修费28105元、车辆折旧费8000元、车辆维修期间的租车费2400元及逾期利息。李某辩称,王某修车属于大修,自己只损坏王某汽车的后挡风玻璃,且公安机关鉴定损失价格是4899元,不认可王某诉请的费用。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发生口角后,李某持铁棍砸王某车辆,致使案涉车辆受损,故李某应当对涉案车辆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关于车辆维修费用,涉案车辆损失经公安部门鉴定为4899元。王某主张其车辆维修费为28105元,但其所提交的结算单中存在除维修后挡风玻璃外的多个项目,还包含清洗内饰及后背盖、高位刹车灯、玻璃条、贴膜等多配件维修项目,王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费用的产生与李某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因王某并未对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故参考鉴定意见,李某应当赔偿王某车辆维修费用4899元。关于车辆折旧费用,本案中,王某未向法院提交上述损失存在的相关证据,且该损失并非系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直接损失,故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租车费用,王某主张其租车一个月,花费2400元,但所提交的结算单中载明的涉案车辆修理时间仅有4天,与主张的修车时间无法互相印证,但鉴于李某的侵权行为确导致王某涉案车辆在维修期间无法正常使用,故结合王某租赁车辆时间、维修车辆时间,酌定该项诉讼请求的合理金额为150元。
编辑 刘倩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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