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网络开盒、大数据杀熟,这三件事终于有了统一的裁判尺度。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把利用AI侵犯人格权益、批量制造垃圾内容、算法价格歧视的认定标准一次性讲清楚了。

换脸拟声:未经同意生成可识别形象即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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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明确,利用AI处理特定自然人或死者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这里的关键词是“可识别”——民法典对肖像的定义不只看脸,面貌、衣着、肢体动作都算,只要能被相关公众认出来,就落入保护范围。

也就是说,哪怕换了一张脸,只要身形、穿着、动作让熟人一眼认出是谁,同样可能被认定侵权。此前“网络开盒”类案件里常见的模糊处理手法,在这条规则下空间被大幅压缩。

AI垃圾内容:平台不拦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新规把AI垃圾内容定义为利用AI批量生成、传播的低质量、无意义或有害信息,具体包括三类:

  • 虚假新闻
  • 恶意评论
  • 色情内容

平台被要求采取措施防止这类内容传播,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这条直接回应了生成式AI爆发后内容平台“管不过来”的争议——管不住,就要一起担责。

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明确违法

针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利用大数据分析用户特征实施价格歧视,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新规明确构成违法。监管部门将重点查处利用AI算法进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这意味着“不同人看到不同价格”不再只是商业伦理问题,而是可以直接触发监管介入的违法行为。对平台而言,定价算法的透明度要求会显著提高。

新规同时强调,利用人工智能处理特定自然人或者死者的姓名、肖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条原则性表述为后续个案裁量留出了空间,也把AI应用拉回了民法典的基本框架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