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QZDR-2026-0010001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九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北侧西起东高邮电支局向东直线至荣利街向东至仙客来北路向南至王母宫街向东至东夏镇东夏小学;
东侧北起东夏镇东夏小学经桃园路向南至黄楼街道大陈村沿直线向南至万红大道与夏荷路交叉口沿夏荷路向南至弥河大街;
南侧东起夏荷路向南至弥河大街交叉口沿弥河大街向西至仙客来路向北至广福寺路向西云门山南路向北至新南环路向西至茅峪大桥西桥头;
西侧南起茅峪大桥西桥头沿直线北至东高邮电支局;
二、重大节庆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四、下列场所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五、法律责任
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9月29日。国家和省、市另行出台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原《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青政发〔2020〕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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