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劳动者觉得辞职是个人自由,想什么时候走就什么时候走。但实际上,离职不遵守法定程序,不仅可能影响自身权益,还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桥头仲裁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劳资纠纷案件:某企业员工入职7天后“说走就走”,造成公司业务衔接受阻及经营受损。用人单位依法提起劳动仲裁后,桥头仲裁庭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最终裁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损失500元。
案情回顾:
据调查,涉事员工为操作员,入职7天后,既未提前告知单位,也未提交书面离职申请,更没有做好岗位工作交接便擅自离岗。该员工突然离职造成岗位临时空缺,打乱企业生产计划。为减少生产损失,企业只能紧急组织招聘,由此产生额外开支。为维护合法权益,企业依法向桥头仲裁庭申请仲裁,向该名仓促离职的员工追索相应经济损失。
法律科普:离职要有法定程序,违法离职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作出了统一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规定适用于全体劳动者,并无岗位区别。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醒:劳资双方均应当严守法律底线,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致广大劳动者:辞职并非“说走就走”。劳动者离职应依法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并配合完成岗位工作交接。如擅自离岗、违规离职,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致辖区各企业:用工管理应当严把入职源头关口,留存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签收记录、岗位培训材料以及损失相关票据等资料。如劳动者擅自离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企业应当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定途径主张自身权益,切勿采取扣发工资等违规方式处置,避免激化劳资矛盾。
桥头镇辖区内的劳动者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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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桥头镇人社分局
编辑:莫衬玲
编审:邓佩珊
出品:桥头镇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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