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8月26日,长沙一家餐厅,一个4岁小男孩拿着玩具枪在过道里跑,跑着跑着身体一歪,手背扫过一个成年女性的臀部。

监控拍得很清楚。动作连贯,没有停顿,没有回头,他甚至不知道自己碰到了什么。

然后这个姐姐,一把揪住了他的衣领。

4岁。

脖子被勒出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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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到这里我停了一下。我脑子里过了一遍那个画面,一个成年人弯下腰,手伸向一个4岁孩子的脖子。孩子只到她的腰。

我想先说一句,我不是律师,下面只是我查完法条之后自己的理解,真打官司还得听专业的。

但「性骚扰」这三个字,我是真的觉得不能这么用。

民法典第1010条讲性骚扰,构成要件里有一条,主观故意。

一个4岁的孩子,他连这个字是什么意思都不知道。他手里攥着的是玩具枪,脑子里想的是我要跑到那张桌子那边。手扫过去,是因为身体失衡,不是因为别的。

说他性骚扰,跟说一台掉下来的空调外机是故意杀人,一个逻辑。

荒诞吧。

更荒诞的是,这句话被写进了起诉状里,被告是一个4岁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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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是勒脖子那一下。

她的说法是,伤是孩子自己挣扎出来的。

你揪着一个4岁孩子的衣领,他当然会挣扎。那不是证据,那是你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必然反应。你想想看,这跟掐住别人手腕然后说「你看都红了,是他自己乱动弄的」,有区别吗。

律师的意见很明白,即使维权目的正当,对幼童造成伤害也已超出合理自助的范围,属于独立的侵权行为。

独立的。

也就是说,就算她真觉得自己被侵犯到了,她也不能那么干。这是两笔账。

再说说她那个账号。之前发过跟顺风车司机吵架、跟宿管阿姨起冲突的视频,这次又来了。抖音已经禁关注了。

这本身就说明了一些问题。

回到这家人身上。

三次调解全崩了。家长已经口头道歉,也赔了77块医药费,但对方要书面道歉,还要家长承诺管教好孩子。家长说,道歉可以,那你先为勒伤孩子道个歉。

卡在这了,谁先开口谁认输。

坦率的讲,我觉得这家人现在最该做的,不是继续调解。

是反诉。

第一,监控是你们的武器。无意触碰能被证明,性骚扰的指控站不住,也没有造成任何损害。

第二,孩子脖子上的红印是证据。去医院,拍照,做伤情记录,所有票据留好。

第三,对方发的任何涉及孩子肖像、姓名、以及「性骚扰」定性的内容,全部公证保全。未成年人有独立的人格权和名誉权,那不是家长的名誉,是孩子自己的。

第四,反诉要求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和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为了钱,是为了这个孩子长大以后知道,那天他没做错任何事。

我一直在想一件事。

我们花了很久,才让「性骚扰」这三个字有分量,才让真正的受害者敢开口。这件事是对的,我不觉得它过头了。

但正因为这三个字有分量,它才不能被随手扔出去。

一个词被用得太随意,最后被反噬的,是那些真正需要用它保护自己的人。

说真的,还有一个更简单的道理。

一个成年人,对一个4岁的孩子,动手了。

不管你多委屈,这一条都说不过去。

孩子什么都不懂。他只知道有个阿姨突然抓住了他,很疼,然后他就哭了。

他不知道自己被叫成了什么。

而那个阿姨,她可不只是为了维权,更是为了更大更隐秘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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