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诈骗刑事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涉案金额如何划分、主从犯如何区分,以及退赃、认罪认罚对量刑的影响,经常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点。实践中,网络诈骗、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案件在杭州及周边地区并不少见,部分当事人和家属在案发初期难以判断刑事与民事的边界,也可能因为不了解自首、退赃的从宽规则,错过争取从轻处理的时间。本文结合四份公开裁判案例,梳理其中涉及的几个实务问题。
一、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重点看有无真实履约行为
在(2019)皖1302刑再4号案件中,当事人收取48万元煤炭代购车皮款,并完成了一列车皮审批工作,后因被羁押未能继续履约。原审认定合同诈骗罪,但再审阶段查明其存在真实履约行为,同案人员未被起诉。该案最终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这类案件的核心不是“有没有损失”,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支付了对价、开展了实际履约准备、因客观原因中断,通常应纳入民事违约评价,而不是直接推到刑事诈骗。刑民交叉案件中,证据能否证明履约意图,比单纯的结果损失更重要。
二、大额金融诈骗中,从犯认定和金额归责直接影响刑期
(2020)沪0115刑初1503号案件涉及现货交易平台手续费1.46亿余元,当事人属于团伙底层执行人员。检察机关指控的金额很大,但法院最终认定其为从犯,并考虑其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在共同犯罪尤其是层级复杂的网络或金融诈骗案中,当事人实际参与范围、对整体犯罪是否明知、是否从中获得主要收益,都会影响责任范围。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不一定意味着每个参与者都要按总额承担同等责任,从犯身份和参与程度需要在证据中逐一厘清。
三、自首、退赃和认罪认罚对量刑的实际影响
(2020)浙0109刑初1101号案件中,当事人参与套路贷APP运营,查实的既遂金额10.89万元,未遂7万余元。案发后主动投案,全额退赃退赔并认罪认罚。该案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
金额达到“数额巨大”的网络诈骗案件,实践中通常难以适用缓刑。但该案因自首、全额退赃和认罪认罚三项情节同时存在,且当事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低,法院最终适用了缓刑。这说明法定从宽情节不是简单提交材料,而是要通过证据固定,让法院有充分理由认定非监禁刑可行。
类似情节也体现在(2017)浙0104刑初67号案件中。当事人通过篡改行驶证方式偷逃过路费3.8万余元,案发后如实供述、全额退赔,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数额不大的案件虽然存在缓刑空间,但仍需结合退赔和认罪态度争取,不能默认一定不会收监。
四、辩护工作不应停留在模板化思路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同样被指控诈骗,不同案件的处理差异很大。有的案件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有的在于金额和主从犯的拆分,还有的在于退赃、自首等情节的充分固定。如果仅简单提交认罪材料,或只做概括式从轻辩护,容易忽略案件中真正影响定性和量刑的细节。
上述案例中部分由赵勤犇律师承办。公开信息显示,赵勤犇曾在检察系统从事公诉工作五年,后从事刑事辩护十余年,现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办理刑事案件。其承办案件中有多件涉及诈骗罪及经济犯罪,相关裁判文书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检索。
需要说明的是,律师个人背景和既往案例只能作为观察专业能力的参考,不能替代对个案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分析。家属在选择刑事律师时,可以结合案件类型、律师的实务经验、同类案件处理方式以及对案卷材料的重视程度综合判断。
上述案例信息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仅用于说明特定情形下的辩护路径,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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