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交通事故中骨折植入钢板是极为常见的重伤。实务中很多伤者因为过早鉴定被保险公司推翻,或拆除钢板后功能恢复导致评不上残。本文深度拆解“功能障碍锁定”与内固定鉴定时机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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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交通事故和工伤索赔案件中,四肢骨折、关节粉碎性骨折的当事人极其普遍。经过急诊手术后,体内往往植入了钢板、髓内针或加压螺钉等内固定器材。
当伤情治疗几个月后,很多当事人面临一个决定案情走向的关键抉择:
- “体内的钢板还没取出来,现在能不能直接去做伤残鉴定?”
- “医生说一年后要二次手术拆除钢板,如果等钢板拆完再做鉴定,会不会原本能评上残疾,拆完康复了反而评不上了?”
司法实务与法医病理学审查明确表明:内固定鉴定的时机选择,直接关系到伤残等级能否成立,也是法庭上承保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核心靶点。
一、 法医鉴定国家标准:伤残评定以“功能障碍”为根本
根据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国家标准总则规定:
- 评残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损和/或功能障碍程度”
- 评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
实务中的核心分歧在于:钢板未取,算不算“治疗终结或稳定”?
- 涉及关节功能受限的骨折(如股骨颈、踝关节、膝关节周围骨折):法医学评价的是关节活动度的丧失比例。若钢板本身并不影响关节骨性愈合与功能活动,且骨折线已经完全模糊、形成骨痂,通常具备临床稳定条件;但若关节活动受限系因“体内钢板物理阻挡”,拆除后极易恢复正常,此时过早评定,法庭上保险公司一旦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原伤残结论极大概率会被撤销
- 椎体压缩性骨折(脊柱内固定系统):脊柱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只要椎体压缩程度达到标准,无论内固定是否拆除,椎体高度和受损事实已无法逆转。司法实务中主流倾向支持在术后3至6个月内固定稳定后即可申请鉴定。
二、 保险公司最常用的2个抗辩陷阱与实务应对
1. 陷阱一:“未拆除钢板即行评残,属于治疗未终结,鉴定程序违法”
- 应对策略:律师团队在指引当事人评残前,必须调取伤者骨折愈合的最新X光片与CT胶片,由专业法医顾问协助审查骨折骨性愈合程度,确保鉴定机构在意见书中明确下达“骨折已骨性愈合、伤情已达临床稳定状态”的结论,从程序上封死保险公司的异议借口。
2. 陷阱二:“一次性诉讼中,要求剔除二次手术拆除钢板的费用”
- 应对策略:如果选择在拆除钢板前诉讼并评残,必须申请对“后续内固定拆除术及住院医疗费”进行前期预先评估鉴定,请求法院一并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彻底规避后续二次诉讼的繁琐成本。
三、 黄金行动路径
- 切忌盲目自行委托单方鉴定:起诉前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保险公司往往直接提出异议并申请法院重新摇号鉴定,不仅浪费数千元鉴定费,更延长数月诉讼周期。
- 诉前由法院主持摇号鉴定:立案后由法官组织双方共同选定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并由专业律师团队对鉴定人提出的检材、病历进行严密质证,确保护理依赖、三期与伤残等级一次性合规落地。
“声明:本文仅供法律实务交流与普法参考。如有具体案情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或关注后发起私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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