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近年来在律师圈引发热议的广西律师段某涉嫌诈骗罪、行贿罪一案,案件经中院发回重审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跟原来的一审结果基本一致,只是罚金减少了。
案情由来
在一起恢复执行案中,曾任桂林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广西律师段某与委托企业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以30万元买下了该企业在执行案件中的待执行债权。后来,该案得以执行成功,律师持债权转让凭证共收到执行款600余万元,直接获利500余万元。
2022年,当地纪委监委在办案中发现段某涉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调查过程中收集到其可能涉嫌诈骗犯罪的证据,遂移交给公安机关。之后,上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该公司债权问题向公安机关报案,律师被以涉嫌诈骗罪立案调查。
2024年8月,桂林市恭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90万元)和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1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责令退赔企业591.3309万元。
段某提出上诉,2025年7月,桂林中院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6年9月,恭城县法院重审认定段某诈骗罪、行贿罪罪名成立,量刑及退赔金额不变。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一审期间,桂林市律协曾经向法院发函称,经研究认为,该案不构成诈骗罪。
律师涉案的细节
根据公开报道,本案的细节为:2001年,涉案企业经法院调解,胜诉了一起案件,法院确认的债权是140多万元。2005年,该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法院执行了部分债权后裁定终结执行。
2013年,案子出现转机,有人举报,该案的被执行人之一使用化名逃至新疆结婚生子,两年前病故后所留遗产由其妻儿继承。涉案企业委托段某等人前往新疆调查核实,认为举报内容属实,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院执行立案后,派执行法官刘某前往新疆等地调查核实,段某等人也去了。经笔迹、人像等鉴定程序,法院对经化名后的被执行人及其妻子名下的股权和房产进行了冻结。
段某参与了执行过程,特别是取得鉴定意见、得知法院已经冻结财产后,未向涉案公司披露案件执行可顺利进行的真实进展情况,并在内部研讨会上侧重强调执行风险,提出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购买该案债权,价格为30万。
双方签署的风险代理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显示,该案执行过程中支付的费用由律师自己承担风险,执行结案后,执行款中30万归涉案公司,其余款项作为律师的风险代理费用。
2016年,该案执行回款600余万元,法院认定段某获利591.3309万元。此外,法院审理查明和认定,案件执行过程中,段某向执行法官刘某行贿了3万元。
该案为何会引发争议?
尽管《律师法》及行业管理规定均明确规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
之所以如此规定,律师及律所作为案件的代理人购买正在代理案件的争议债权,很容易产生利用信息差(不将案件的真实情况告知当事人,利用当事人对自己的信任陷入案件认识错误)牟利的可能。
但是,律师行业中有些胆大的,却在法律服务行业之外,将购买不良债权业务做成了一项产业,其中就包括向一些案件当事人购买自己代理案件的债权。
对此,很多人认为,上述向当事人购买案件债权的行为,不过是行业违规行为,即便是存在隐瞒案件诉讼执行的真实情况,责任也是在于当事人自己不关心案件进展和应承担的诉讼风险,法律责任最多也就是行业内部处分、行政处罚,不属于可以上升到刑事责任的情形。
正是基于如此的认识,很多人,包括上述的律师协会的发函,都认为律师利用诉讼信息差购买案件债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然而,上述案件的法院一审、发回重审之后的一审均认为,律师的如此行为,已经构成犯了诈骗罪。
这个案子,引来不少社会关注和热议,是因为颠覆了很多人对于行业内长期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的法律认知。从公开资料看,好像还没有类似的案例,因为律师利用信息差购买代理案件债权而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这个案件,经过自媒体发文后,得到了多家媒体的报道,却依然没有改变案件的结果。可想而知,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定性,是经过了充分研究之后得出的结果。
犹如之前文章说过的,不要以为别人都是这么做的怎么就没有事儿,或是以为行业内大家都在这么做,出了事儿大不了算是违规而已。很多这样的情形不过是没有上升到刑事责任审查而已,律师行业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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