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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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那么,申请参与分配,是否要先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呢?
最高院入库案例《王某某与吉某某、张某某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法律设定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不具备破产资格情形下债权的平等受偿。人民法院审查参与分配申请时,不应苛求参与分配申请人必须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或给申请参与分配设置过多的障碍。参与分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说明了原因,且其申请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形式审查后应予准许。
本案争议焦点是,准予杜某参与分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杜某已经取得对吉某某的执行依据,并在临汾中院处置吉某某案涉房屋前,向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尧都区法院)提出了参与分配申请。同时,杜某在尧都区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可以认定杜某符合申请参与分配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要求。王某某主张杜某申请执行案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与尧都区法院(2016)晋1002执2295号执行裁定查明事实不符。
王某某关于杜某未提供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与理由,人民法院应就“被执行人已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进行全面审查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也与参与分配制度设立的立法本意不符。法院准予杜某参与分配,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观点简析】
最高法在本案中阐明:不能苛求参与分配申请人完整举证、严格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只需要提出合理理由、提交基础线索,证明存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可能性即可。至于被执行人整体财产状况、是否资不抵债,属于法院依职权整体审查的范畴。
实务误区纠正
误区一:参与分配申请人要拿出完整资产负债材料,证明资不抵债。
纠正:举证责任不在债权人。债权人只需要提供基础线索,由执行法院结合全案财产情况综合判断。
误区二:只要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线索,就一律不准参与分配。
纠正:即使被执行人存在其他财产,只要现有可供处置财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权,依然可以启动参与分配。
误区三:财产一旦进入拍卖、以物抵债阶段,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再申请参与分配。
纠正:在财产价款分配完毕之前,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均可以提交参与分配申请。法院不能单方直接处置财产,损害其他债权人分配权利。
债权人实操指引
1. 前提条件: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企业法人一般适用执行转破产,不适用参与分配。
2. 必备材料: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案件受理材料,写明被执行人存在多笔债务、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理由。如果自身案件已经终本,将终本裁定书作为核心证据提交。
3. 提交时限:在拍卖款、处置款分配完毕前,向主持处置的首查封法院提交书面参与分配申请书。
4. 救济路径:法院不予准许参与分配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必要时向最高院申请执行监督。
周军律师提醒,对于有多笔债务的自然人被执行人,债权人务必把握时机,在案款发放完毕前及时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保障自身债权公平受偿。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附:参与分配申请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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