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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北京策略(广州)律师事务所 何小锐律师

前言

2026年9月1日,第五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实施。而同时,讲述1979-1997我国法治重建与变革的年代剧《重器》热播,或是巧合。该剧由最高法、最高检,“两高”影视中心联合出品,职业习惯使然,以为在看“两高司法解释”。

最有记忆点和共鸣的是其中讲述律师的情节。剧中主要出现了三名律师,南余县城的律师李乡,闻名全国的大律师袁亦方,著名政法院校毕业的年轻律师陆则铭。

一、“我认为他无罪”

被告人乔治良被控强奸侄女并致其死亡,乔治良当庭认罪。律师李乡接受指派为乔治良的辩护人。阅卷后李乡认为本案不构成强奸,拟进行无罪辩护,但也面临当时巨大的舆论和群众的社会压力。

帮“坏人”辩护就是为虎作伥,与人民为敌;与检察院唱反调,就是政治不正确。此类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大多数律师为求自保,都会选择风险最小的罪轻辩护方案,发表诸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家中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的程式化辩护意见。

而李乡仍然选择发表独立辩护意见,进行无罪辩护,哪怕他面临的是死者家属的谩骂,旁听人员的诋毁,还有来自单位领导的高压。因为他坚信,“根据证据和法律,我的当事人就是无罪。”

李乡律师的这份“坚持”,坚守的是公平,捍卫的是正义。听起来有几分清高、孤傲,甚至“伟光正”,但实际上,却是律师能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也是律师赢得社会尊重的原因。

试想一想,假如律师丢掉法律信仰,失去独立判断,只求明哲保身,随着外界的压力左右摇摆,“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又如何期望能够坚定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最早的《律师法》颁布于1996年,至今经历5次修订,但其中第二条关于律师的使命将永不褪色。律师的使命,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坏人”为什么需要律师辩护?

既然律师的使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那么“坏人”做了坏事,经应当接受惩罚,这是正义。那么律师为坏人辩护,是否就不正义?

数年之前,也曾有人问笔者这个问题。笔者以书本上的“人权理论”加以解释。人即便犯罪,也享有人权,也需要辩护。刑法和刑诉法的目的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但从听者的反应来看,这一解释不够有力。毕竟,人权观念深入人心需要时间。

另外一种解释方法,如李乡说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今天你们在座的每一个人,将来一旦身陷诉讼,同样拥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今天乔治良犯罪,如果不让律师给他辩护,那么假如你们、你们的亲人、朋友将来被控犯罪,要不要律师给他辩护?”人同此心。

随之而来的另一个问题,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搜集证据,检察院审查起诉,提出控告,国家公权力机关承担打击犯罪的职能,为什么仍然需要律师辩护?不应该相信公权力机关吗?

恰恰相反,应当尊重和维护公权力的权威性,才能更好地实现打击犯罪的功能。但公权力也会“犯错”,也会“打盹”,所以也需要“制约”,否则“绝对的权力将导致绝对的腐败。”对公权力的监督和补正,尽可能确保案件处理的公平正义,恰是维护公权力权威的有效方法。为此,罗翔在《圆圈正义》中说,“刑事法律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

剧中的“冤假错案”,大多源于真实案件的改编。出现冤假错案,原因之一是公权力的恣意行使。律师辩护制度正是监督、制约公权力行使的有力手段。刑事案件从以前的“侦查中心主义”到“检察中心主义”及“审判中心主义”的权力格局演进,有律师辩护权行使的动因。虽然在当下,律师辩护权仍然只是发现公权力办案的漏洞、指出关注点的不足,类似查漏补缺的作用,但已是进步。

也正因如此,新修改的律师法增加“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规定,即刑事案件中,即便被告人没有自行委托律师,也必须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辩护律师,其目的是保障每一位公民在每个阶段的律师辩护权。

三、二审为什么不开庭审理?

全国知名大律师袁亦方(于和伟饰演)代理一起一审被判死刑的案件,代理二审阶段。提起上诉后交代助手陆则铭,如果二审法院不安排公开开庭审理,要立即通知他。

果然,二审法院通知不开庭,只进行书面审理。袁亦方律师立即来到当地,直接与主审法官面谈质问,“如此重大的死刑案件,二审为什么不开庭审理?”法官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案件数量较多,不需要个个都开庭审理”。

袁律质问,“没有开庭查明,怎么判断出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仅是依据一审法院的判断吗?那还要二审制度做什么?如果不开庭,只看材料就能判断事实是否清楚,那一审是不是也不用开庭,直接书面审理?”最后说道,“假如法院坚持不开庭审理,我们将提起监督,并向社会公开。”最后,成功争取到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提出了案件事实方面的疑点,被告人由死刑改判“死缓”,留住一条人命。

律师的作用之一,是在重大程序方面努力争取,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的争取,靠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如调查取证权、监督申诉权、知情权等。实体正义的实现靠程序正义保障,没有程序正义,实体正义难以实现。

原律师法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新修改的律师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保护的体现,袁律若在当代,应当感到欣慰。

四、“他根本没有作案时间”

这句话是律师陆则铭在代理“余三花被杀案”时的发现。剧中钱兴良被控杀害妻子余三花并抛尸小树林。受限于当时的侦查技术,也基于疲劳审讯的原因,钱兴良作出认罪供述。陆则铭代理本案后发现疑点,为了进行验证,亲自前往被害现场走访查验。

案卷显示,“事发时段气温超过三十五摄氏度。一名身体健康的成年人,轻装徒步走完这条山路,不停留、不作案,全程也要三个半小时。钱兴良案发前足部感染,行走本身就疼痛困难。如果要完成杀人、分尸、携带重物抛尸整套行为,全程至少需要九个半小时。多名村民证言证实,当天傍晚六七点,钱兴良一直在村口打牌。时间轨迹完全冲突,客观上不可能完成全部作案行为。”陆则铭的努力打动了二审法院,被告人被改判死缓,赢得了生存的机会。

律师代理案件,如何算作尽责?也许没有标准答案。浅尝辄止自不可取,沉迷其中也无必要。陆则铭给出的答案是,律师应有些许执着,些许坚持。在看似没有证据,难有突破,连公安机关都没有一线走访查证的情况下,他保持着内心的执着,以一腔孤勇,用脚步发现了新的线索。

陆则铭如果不去实地走访,也没有人说他不尽责,毕竟侦查机关都没去。但他的尽责标准,在于自己的内心拷问,“我是否尽力了?是否无愧于心?”

五、我不保证一定能打赢,但我保证一定尽力

剧中袁亦方大律师享誉全国。但他初步跟当事人接触时,会说“我掌握的情况还不多,无法作出进一步判断。”了解案情,透彻分析后,也会对当事人说,“你要考虑清楚,我不保证一定能打赢;但如果你委托我,我保证一定尽力。”他也常自我调侃,“我打官司的胜率不高,屡败屡战”,“我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接,有的案件给再多钱我也不接;有的案件不给钱我也接,我有我的接案价值观。”

为什么袁律师官司胜率不高,但依然名满天下?为什么不保证一定打赢,但找他打官司的反而络绎不绝?为什么他屡战屡败,反而客户都信任他?

笔者思考的答案是“原则”二字,内心的原则和法律的原则。内心恪守正义,有自己的接案、办案价值观;恪守法律原则,依法诚信执业,恪守律师道德,不承诺办案结果,只保证全力以赴。

坚持原则,有底线,守边界,是赢得信任与尊重的关键。倘若丢掉原则,没有底线,只会沦为他人的工具与棋子,工具人又谈何被尊重?袁亦方,原来是“圆亦方”,外圆而内方,方即为原则。

本次修改的律师法也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进行了调整和重申,规定“律师执业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应当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对笔者而言,坚守了内心的原则,拒绝了一些不符合价值观的案件和事务,反而觉得天朗气清,一身轻松。

五、结语

如何接到并办好案件?如何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尊重?如何保证执业安全?是律师行业的终极命题。

答案其实就藏在《律师法》的规定中。保持法治信仰,坚守执业原则,树立自己的价值观,真诚竭力地维护当事人权益。

如此而已,岂有他哉?

谨以此文纪念律师法的第五次修订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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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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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锐律师/

北京策略(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执行副主任

策略全国企业反舞弊专委会副主任

策略广州公司法律专委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协低空经济专委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青年律师“凌云计划”;广州市黄埔区社会建设观察员。

研究方向:公司法、合同法、商事交易、低空新业态

多篇文章发表于《广东律师》,多次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理论成果奖”“业务成果奖”、省市法学会学术优秀论文奖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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