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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旨在长久存在。然而,情况瞬息万变:家庭关系会发生变化,信托财产可能被出售、重组或者贬值,受益人的需求也会发生改变,国家的税收制度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可能导致信托的最初目的不再适用,或者出于成本或其他原因,继续维持信托之存在可能不再合适。下面以根西岛的信托法律为例,简单介绍一下家族信托的终止相关的问题。

一、信托终止的方式有多种:

(1)因财产不足而依法终止。

(2)委托人行使撤销权,撤销信托。

(3)因特定事件或情况的发生而终止,例如:信托的目的已实现或约定的信托终止条件成就。

(4)信托期限届满(该期限由法律规定,如有,或根据特定信托条款设定)。不少法域,特别是离岸地的法律,如2007 年《根西岛信托法》生效后设立的根西岛信托的期限没有限制,可以永久有效并可强制执行。该信托法生效前设立的信托,自设立之日起 100 年后终止,除非 (a) 该信托为慈善信托,或 (b) 该信托提前终止。(Section 16 Trusts (Guernsey) Law, 2007)

(5)受益人终止信托——在英国,信托根据Saunders v Vautier 案[2]确立的规则。

根据 Saunders v Vautier 案的判例(在根西岛信托法第 53(3) 条中也有相应的成文法规定),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同意,全体受益人即可指示受托人终止信托。最近Molard International (PTC) Limited and Pullborough Int. Corp v Rusnano Capital AG (in liquidation)案的裁决认定,即使在存在增加(未指明的)受益人的广泛权力的情况下,上述规定仍然有效。

二、信托终止时会发生什么?

根据根西岛信托法,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按照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分配给有权获得该财产的人。【Section 53(1) Trusts (Guernsey) Law, 2007】

三、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取得担保

终止信托对于信托的受益人和受托人来说都是一件大事。一旦信托财产支付完毕,信托终止,受托人将不再有任何财产可用于偿还任何债务。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可以要求在分配信托财产之前,获得合理的债务担保(包括现有债务、未来债务、或有债务或其他债务)。(Section 53(2) Trusts (Guernsey) Law, 2007)

四、信托终止的考量因素

信托终止的方式可能会影响各方的主要考量因素。因此,无法列出一份适用于所有情况的完整清单。终止信托最常见的方法或许是受托人行使其处置权,将剩余信托资产分配给受益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必须考虑哪些因素呢?

受托人必须考虑其根据信托契约所拥有的权力以及行使这些权力的要求。例如,是否需要书面文件?是否需要保护人同意?如果并非简单的全权委托信托,信托文件也可能规定信托财产如何在受益人之间分配。

受托人还必须考虑信托财产的预期受益人。如果只有几位指定的受益人,并且每位受益人均等分配,那么受益人可能非常明确。但是,如果受益人范围很广,而只有一位受益人获得全部资产,或者受益人之间存在家庭不和,那么受托人就应该对此保持警惕。

降低风险的方法有很多。例如,确保记录清晰详尽(例如受托人决议),阐明相关背景和决策过程。与受益人保持良好沟通(如有可能),并考虑任何意愿书,也有助于受托人做出决定,并减轻受益人可能面临的问题。如果受益范围不明确,受托人还应进行合理的调查,以确保(尽可能地)所有潜在受益人都已被识别,并参与决策过程。

枢密院最近在Dawson-Damer v Grampian Trust Company Limited [2025] UKPC 32中强调了与受益人对话的重要性,以便就可能影响他们的分配/终止架构做出决定。未能这样做,受托人可能因考虑不周而违反职责。

受托人应考虑任何与信托相关的现有税务建议(并在必要时更新),并确保妥善考虑受益人的税务状况。受托人还应采取一切必要的实际步骤来处理与信托相关的事务,例如:

(1)编制最终财务报表。(2)清偿所有未偿债务和负债。(3)获得适当的合理担保(如上)。(4)确保财产合法转移给受益人——具体方法和要求取决于财产类型。(5)确保有终止记录,无论是由受托人(以及任何其他必要方)签署的正式文件,还是由受托人决议。(6)考虑受托人在信托终止时是否负有任何报告义务,例如,如果之前已提交纳税申报表,则需向税务机关报告。

五、受托人免受法院审查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考虑因素是,受托人是否应向皇家法院申请批准其终止信托的决定。根西岛皇家法院有权批准“重大决定”。【1】其中包括财产的指定和信托的终止。这能让受托人感到安心,尤其是在信托存在争议、受益人之间或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不和,或者仅仅是分配不均的情况下。如果获得法院批准,就能防止受益人质疑受托人的决定并指控其违反信托义务。

终止信托的决定获得法院批准的情况非常普遍,因为此类决定往往涉及剥夺某些人的利益——尤其是那些当时无法考虑和同意该提议的年轻或未来受益人的利益。

近年来,在可能对受益人造成重大负面税务后果的情况下,终止信托的做法日益增多。如今,许多知名家庭越来越频繁地感到需要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压力调整其财务状况。

根西岛法院一直秉持灵活的态度,在做出此类决定时会综合考虑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而不仅仅是财务利益)。

[1]Pursuant to section 69 Trusts Law, the Court has power to make orders in respect of the execution, administr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 trust. Also known as a Public Trustee & Another v Cooper & Ors [2001]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