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逆行、闯红灯、肇事逃逸
这每一个词单独拎出来
都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高压线”
然而,近日在贺州市
一名男子竟将这些违法行为都犯了一遍
上演了一场极其危险的“疯狂驾驶”
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
撞毁设施后逃逸,险酿大祸
2026年7月18日下午,驾驶人卢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在贺州市钟山县公安局公安派出所门口倒车后,在酒精的麻痹作用下,车辆碰撞路边公安镇人民政府市政花圃、外墙,造成设施损坏、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卢某非但没有停车,反而一脚油门驾车沿国道323线往钟山县城方向逃逸,期间车辆行驶轨迹呈“S”型。
逆行闯红灯,一路险象环生
逃逸途中,驾驶人卢某的驾驶行为愈发失控,驾驶车辆沿人员、车流密集的贺州市钟山县公安镇街道、国道323线、钟山县城钟山大道西、钟山西路的城市道路行驶约13公里,途中多次实施逆行超车、闯红灯违法行为,与正常行驶车辆、行人擦肩而过,险象环生。最终,撞停在路口路边路肩。
法网恢恢,终究难逃严惩
驾驶人卢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更是对生命安全的忽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接到警情后,贺州市钟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迅速布控。
当日,驾驶人卢某在钟山县西路加油站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肇事车辆在贺州市钟山西路世纪新城红绿灯路口查获。
经查,驾驶人卢某酒后驾车上路行驶,先后造成市政设施、车辆损坏等交通事故,导致公私财产损失,车辆事后逃逸;逃逸期间明知车辆制动故障仍驾驶车辆多次实施逆行、闯红灯违法行为。
目前,卢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酒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肇事逃逸、逆行、闯红灯等行为
更是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的危害
1.视觉障碍
一般人在正常状态下的外围视野可达到180度,但若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08%,视野就会缩小,在这种情况下驾车极易产生危险。
2.容易疲劳
驾驶人饮酒后易出现困倦、短暂睡眠等情况,无异于“闭眼开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3.触感降低
因酒精麻醉作用,驾驶人的肢体触感会大幅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4.反应迟钝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也会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安全间距与行车速度。
(素材来源于网络)
公安交管部门提示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广大驾驶人
务必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若发生交通事故
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报警
切勿心存侥幸,一错再错
责任编辑:廖旭峰 钟春
值班编辑:宾鹏伟
内容来源:广西贺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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