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款购买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却因开发商欠债被法院查封,房子还能“保住”吗?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认定,该房屋系专为解决老人居住问题所购,属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判决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2020年4月,陈先生和崔女士夫妇与宁波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一次性付清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网签备案。
交房后,陈先生夫妇持续缴纳物业费。
陈先生夫妇名下原本已有两套住房,一套由两人与两个女儿居住,另一套由崔女士的父母居住。
此次购买的房屋,是专门用于安置陈先生年迈父母的养老房。
2025年初,开发商因拖欠工程质保金被债权人起诉,奉化区法院判决:开发商偿还欠款。因开发商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房产。
陈先生夫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发现房屋已被查封,随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房屋为其所有,请求排除执行。
执行部门经审查认为,陈先生夫妇名下已有其他住房,不符合排除执行的条件,裁定驳回其异议。
陈先生夫妇遂向奉化区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夫妇名下虽在当地有两套住房,但分别用于夫妻小家庭共同生活及女方父母养老居住,并无多余房屋用于安置陈先生的父母。
案涉房屋系陈先生夫妇为赡养父母而购置,目的是保障老人的基本居住需求,并非用于投资或规避债务。
且该房屋在被查封前,陈先生夫妇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付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不存在虚假网签、以房抵债或恶意串通逃债的情形。
因此,陈先生夫妇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并解除查封措施。
判决生效后,法院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执行部门,房屋得以解封,陈先生夫妇顺利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
办案的法官认为,居住权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民生权益,司法执行应当在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群众家庭刚需居住的现实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将“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作为支持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消费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之一。
本案中,子女为赡养父母购置养老住房,在房屋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足额付清购房款。
且房屋确实欲用于家庭居住而非投资,可以依法认定为“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
在不存在虚假交易、恶意规避执行的情况下,依法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居”不仅是家庭的责任,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橙柿互动·都市快报记者 程潇龙
编辑 高欣奕
审核 罗祎 王晨郁
校对 陈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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