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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本该温馨的女儿生日家宴,最终酿成一场家破人亡的悲剧。男子童某丁在为年幼女儿庆祝生日的当晚,饮酒后情绪失控,徒手撞击小区电梯层门,致使门体脱落,不慎从18层高楼坠入电梯井身亡。事后,死者家属将小区物业公司、电梯维保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55万余元。

本案事发于2025年3月30日,当天是童某丁幼女的生日。居住在西安市莲湖区某小区的童某丁,特意邀请好友到家中共聚,为女儿举办生日庆祝仪式。傍晚时分,好友陆续到访,众人聚餐、饮酒、切蛋糕,氛围原本温馨和睦。席间,童某丁与妻子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加之大量饮酒,情绪逐渐失控。

根据当晚参与聚餐的亲友证言,童某丁席间饮用三两左右散装白酒,饮酒后情绪激动、言语高亢,亲友曾多次劝阻其停止饮酒、安心休息,甚至有人上前阻拦其外出。但童某丁情绪失控挣脱阻拦,独自冲出家门来到楼道电梯口。

当晚22时许,意外骤然发生。留守的亲友听到楼道传来剧烈的撞击声响,出门查看时惊恐发现,18层左侧电梯层门已严重变形、脱落,童某丁坠入电梯井,掉落至电梯轿厢顶部。家属与亲友立刻拨打物业、110、120、119求助,童某丁经紧急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身亡,死亡原因为高空坠落导致的特重型颅脑损伤,抢救期间产生147元医疗费。

警方现场勘验记录显示,事发18层楼道东侧电梯被围挡隔离,涉事左侧电梯门下半部分向内凹陷、损坏脱落,电梯轿厢顶部留有血迹。结合现场监控、证人证言及技术勘察结果,相关部门最终认定:本次事故系人为暴力撞击破坏电梯层门所致,事发前电梯整体运行正常。

家属起诉两家公司,索赔超155万元

悲剧发生后,童某丁的妻子、幼女、父母作为原告,将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电梯工程维保公司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索要全额赔偿。原告方主张的损失涵盖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丧葬事宜处理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552098.28元,同时要求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成本。

家属的核心诉讼理由直指两家公司的履职过错。其一,案涉电梯老旧故障频发,长期存在安全隐患,且事故发生时电梯未张贴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年检编号与实际设备不符,属于非法违规使用状态,电梯层门防护功能早已失效,并非单纯外力撞击导致损坏。其二,物业公司未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楼层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监控设备不完善,导致事故细节无法完整查清。其三,电梯维保公司未真实履行半月一次的维保义务,放任故障电梯运行,未及时排查消除层门安全隐患。

庭审中,西安芳政金硕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千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均当庭作出抗辩,事故系个人醉酒人为破坏导致,否认自身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电梯内部已张贴禁止倚靠、禁止扒门等安全提示,住户长期居住理应知晓安全规范,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在电梯层门外重复张贴警示标识,公司已尽到基础安全管理义务。同时,电梯更新改造并非物业公司职责,且公司早已针对小区老旧电梯向政府提交更新申请,已履行履职义务。本次事故是死者醉酒后故意撞击电梯门导致,属于突发意外,完全超出物业合理预判范围,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电梯维保公司则提交了完整的维保记录、工作人员资质证书、电梯年检报告予以佐证。公司表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每15天对电梯开展一次维保,事故前最后一次维保未发现设备异常,事发时电梯运行正常,设备出厂合规、年检合格,不存在防护功能缺失问题。事故后相关部门技术勘察已明确,本次事故是人为暴力破坏导致,与维保工作无关,公司无需担责。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案涉电梯为2011年投入使用的老旧设备,截至事发已服役14年,小区业主多年来多次反馈该电梯频繁卡顿、颠簸、停运故障,设备老化问题突出,物业公司亦自认电梯存在老旧隐患且已申请更新。同时,现场核实事发18层电梯层门外,确实未张贴任何安全警示标识,物业公司存在明显管理疏漏。

结合国家电梯安全规范标准,案涉电梯层门在锁定状态下,可承受300N静力冲击,而死者体型体重远超该测试标准,其醉酒后持续暴力撞击行为,是导致层门脱落、坠亡事故的直接、主要原因。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基本安全常识,醉酒后失控暴力破坏特种设备,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对于电梯维保公司,一审法院认定其维保记录完整、人员资质合规、电梯年检合格,已全面履行维保义务,对事故发生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核定死者各项损失共计1453209元,结合物业公司未张贴警示标识、未及时处置老旧电梯安全隐患的轻微过错,酌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需赔付各项损失合计149820.9元,同时驳回了家属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死者家属不服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免除维保公司责任不当、责任划分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全部索赔诉求。

西安中院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查明的全部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两家涉案公司是否应当担责、责任比例是否合理。

二审法院认为,童某丁醉酒后情绪失控、暴力撞击电梯门的自主危险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核心、直接原因,其自身重大过错是悲剧发生的根本因素。物业公司确实存在安全警示缺失、隐患排查不到位的管理瑕疵,该瑕疵与损害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其承担10%责任,符合过错匹配原则与公平原则,并无不当。

针对家属提出的电梯存在重大隐患、非法使用、维保失职等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2026年5月8日,西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死者家属承担,本判决为终审生效判决。

案件核心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个人过错为主、物业管理瑕疵为辅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成年人需对自身醉酒失控、危险操作的行为承担首要责任,不能因损害后果惨重,就转嫁自身过错责任;同时,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管理者,即便设备本身合规、无本质故障,缺失安全警示、未及时处置老旧设备隐患,仍需为管理疏漏承担对应过错责任。而合规、完整履行维保义务的专业机构,无需为个人故意破坏行为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