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石油勘探项目临时使用草原2年期满后,可否办理临时使用草原延期,有无具体的政策依据和规定。
省林业局回复: 您好! 您好,您提交的诉求已收悉,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草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林办发〔2024〕64号)第五条规定,“对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草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第八条规定,“合理保障重点项目临时用地(林、草)。对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清单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已批准临时用地(林、草),在复垦(植被恢复)期满前,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同意,不同施工标段可接续使用,累计不超过批准施工周期,但不得变相永久占用。临时用地涉及用林用草的,可合并编制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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