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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名医大典 沈知遥

图 | 微摄

三次鉴定,三种结论:一份尸骨未寒的“罗生门”

2024年,山东淄博。

45岁的赵某在淄博某区妇幼保健院剖宫产术中突发呼吸心跳骤停,抢救52天后因多脏器衰竭死亡。

她的情况本就高危——45岁高龄,孕期妊娠风险被动态评估为“橙色”,纳入高危专案管理。怀孕33周时因血压升高入院,诊断先兆子痫、妊娠期糖尿病。一个月后再次入院,确诊重度子痫前期。

然而,家属和医方对死亡原因和责任归属产生了巨大分歧。于是,一场历时三年的鉴定拉锯战开始了。

第一次鉴定:淄博市医学会——医方无责。

鉴定组认为,医方针对患者的管理符合高危孕产妇管理有关指南的要求,诊疗行为符合规范,医方不需要承担责任。

第二次鉴定:山东省医学会——医方轻微责任。

报告指出,医方对患者的血压控制不佳、对低蛋白血症重视不足,未及时干预,认定该案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仅承担轻微责任。

第三次鉴定:中华医学会——医方主要责任。

2026年1月,中华医学会认定这起事件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指出医方存在多项诊疗过失:高危孕产妇管理不规范、重度子痫前期风险评估不足、手术室出现危险信号后未进一步排查、心跳骤停后抢救流程存在缺陷、复苏后生命体征极不稳定的情况下额外开展子宫肌瘤剥除术。认定医方过失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负主要责任。

从“无责”到“轻微”到“主责”——三级反转。3位涉事医生被警告并暂停执业7至9个月。

同一个案子,三份鉴定,三种答案。不是“略有差异”,是“完全相反”。

5094件诉讼、80%败诉率:医疗事故鉴定为何这么难?

这起案件不是孤例。它只是医疗鉴定制度困境的一个缩影。

2025年,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总计5094件,较2024年增加1160件,同比涨幅达29.49%。案件量在攀升,但鉴定质量却在“打架”。

为什么鉴定这么难?核心原因有两个。

原因一:“双轨制”鉴定模式——两套标准、两种结论。

我国医疗损害鉴定长期存在“双轨制”——医学会主导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主导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两套体系相互独立,程序、标准、依据各异。

医学会鉴定通常由医患双方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以上临床专家组成专家组,采用合议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尽到义务。而司法鉴定则通常由两名法医主导。

全国政协委员黄红霞指出,当前医疗损害鉴定“双轨制”导致标准不统一、周期长、采信难,成为影响司法公正、激化医患矛盾的痛点。有学者调查了203例司法裁判案例后发现,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更偏向患方,医学会鉴定的鉴定意见则偏向医方

同一家医院、同一个患者,找医学会鉴定是一种结果,找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是另一种结果。 患者不知道该信谁,医生不知道该怎么防。

原因二:“以鉴代审”——法官依赖鉴定,但鉴定本身不靠谱。

由于医学的专业性强,法官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往往会高度参考鉴定意见进行判决。这种现象被称为“以鉴代审”。但正如这起案件所示,三份鉴定给出了三个完全不同的结论——法官该参考哪一份?

南京医学会的一项研究明确指出:“同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同一鉴定机构下,不同鉴定专家组或同一鉴定专家组在不同鉴定阶段的鉴定意见也会出现一定差别,且这一现象也涵盖在双轨制鉴定模式之中。”

当鉴定本身都不稳定,整个司法体系就建立在流沙之上。

“救不活就是医生的错”?FTR正在改写答案

在这起案件中,有一个被很多人忽视的细节。

赵某第一次因先兆子痫入院后三天就出院了。有医生从临床角度分析:“3月份那次先兆子痫居然敢把孕妇放回家?这种要么马上剖/催,要么扣下住院住到生。过了一个月才入治,的确应该医院的责任。孕妇能在家挺一个月都算命大了。”

但也有人指出,3月份那次“是不是孕妇自己要求出院,因为怕花钱”。

这里涉及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当一个高危患者死亡,责任到底该怎么分?

学术界有一种说法——FTR(Failure to Rescue,未能挽救)。它被定义为在严重但潜在可治疗的并发症后,无法预防患者死亡,例如孕产妇中发生的产后出血、重度子痫、败血症等。

FTR模型列出了10个影响因素:未能及时识别、缺乏监测、培训不足、沟通失误等。这意味着,很多患者的死亡不是某一个医生的“失误”,而是整个医疗系统在多个环节上的“系统性失效”。

救不活,不一定是医生的错。可能是系统出了问题,可能是设备跟不上,可能是转诊渠道不通畅。

鉴定不是目的,真相才是

三次鉴定,三种结论。从“无责”到“轻微”到“主责”。3位医生停职,家属准备行政诉讼。

这起案件的荒诞之处在于:一个产妇的死亡,被三组专家用三套标准解读出了三种不同的“真相”。

5094件医疗诉讼在发生,80%的医方在败诉,双轨制鉴定在“打架”——这些数字叠加在一起,指向一个结论: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已经到了必须改革的关口。

全国政协委员张伟滨呼吁医疗损害鉴定实现“一个标准”。全国政协委员黄红霞建议完善医疗损害鉴定机制。《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计划(2023-2025年)》也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行动的责任主体。

但比改革更紧迫的,是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当医学充满不确定性,当同一份病历可以被三组专家解读出三种结论——我们该如何定义“医生的错”?

救不活,不一定是医生的错。但让医生独自承担“救不活”的全部责任,一定是制度的错。

三次鉴定结束了。但真相,还在风中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