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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

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如下: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缴存人及其配偶本市名下自住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同一套住房可多次提取,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装修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且不超过按以下标准计算的最高提取额度:1.毛坯住房按2000元/㎡标准计算;2.非毛坯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10年以上的,按1500元/㎡标准计算;3.非毛坯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足10年的,按1000元/㎡标准计算。缴存人及其配偶任意一方父母年满65周岁的,最高提取额度可增加5万元。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缴存人及其配偶本市名下自住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同一缴存人家庭每年度最多可对2套住房提取,同一套住房每年度限提1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本年度物业费实际缴纳金额,且不超过2元/㎡的标准。缴存人可凭物业费缴纳凭证申请提取至个人银行账户,也可委托公积金中心代缴至经住建部门审核确认的物业服务企业收款账户。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由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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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安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