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索寒雪 北京报道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45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条例》规定的处罚标准,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事故,其责任单位将最高被处罚一亿元。
2倍至5倍加重处罚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力事业快速发展特别是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电源构成更加多元,电网规模持续扩大,新型并网主体不断出现,电力安全保障面临新形势、新挑战,现行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
国家能源局负责人介绍了《条例》修订原因,“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修改完善,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实行严格的罚款处罚。
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张建律师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最受关注的方面,处罚力度大幅提升。《条例》第五章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张建说,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按此计算,最高罚款理论上可达1亿元(2000万元 × 5倍)。
《条例》也明确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罚。针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负责人,将按事故等级分别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至100%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则处以上一年年收入20%至50%的罚款。
严禁瞒报、谎报
张建认为,《条例》设专章规范事故报告程序,明确分级负责、公开透明。
他指出: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须立即逐级上报,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供应的,还应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涉及水电厂大坝安全的,应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此外,《条例》明确禁止迟报、瞒报、谎报,要求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现场、伪造、隐匿或毁灭证据。事故报告可先行报告已知情况,后续补报详细情况。
据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统筹制修订电力安全事故监督管理、调查程序、信息报送等方面的配套规定,完善电力安全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条例》的规定落地实施。
(编辑:郝成 审核:朱紫云 校对: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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