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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中,保险公司以家属在土葬申请表中填写“因病死亡”为由拒赔的,若死亡证明或尸检报告表明死因为意外,家属在行政文书中的填写不构成自认,法院通常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案件概况与案情经过

本案系一起因保险公司以家属在土葬申请表中填写“因病死亡”为由拒赔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50万。被保险人刘某某于2024年2月在工作场所外推销产品时突然倒地,120急救人员到场后确认已无生命体征。公安机关法医进行尸表检验,未发现外伤,排除他杀。家属在整理遗物时发现,刘某某生前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50万元。

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理由包括:第一,死者系步行中自然倒地,无明显外力撞击,不符合“意外事故”特征;第二,单位赔偿协议与土葬申请均注明“因病死亡”;第三,未进行尸检,无法证明死因为意外。

何帆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整理委托人提供的保险合同、事故证明、病历资料等证据材料,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一)保险公司主张,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被保险人无外力撞击痕迹,且家属在土葬申请表中自行填写“因病死亡”,足以说明死亡原因系疾病而非意外。此外,家属未配合进行尸检,导致死因无法查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律师代理策略与法院裁判

何帆律师作为受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以下主张:

第一,关于“意外”的认定,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指的“外来性”强调致害原因来自身体之外,而非体内机能自发病变。被保险人事发前行为正常,在行走过程中毫无预兆倒地,具有突发性和非本意性。案号:(2024)云0621民初2264号。

第二,关于“因病死亡”的填写,家属在悲痛中按照殡葬管理人员指引填写表格,该表述系为办理行政手续便利而作出的格式化内容,不具备医学诊断效力。土葬申请表并非医疗文书,其中的死因记载不能作为认定保险责任的决定性依据。

第三,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应当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证明材料。家属第一时间报警、送医、取得死亡医学推断书、配合公安调查,已完成初步举证义务。保险公司若主张死亡系疾病导致,则举证责任转移至保险人一方。

第四,保险公司未在接到报案后及时提出尸检要求并协助启动程序,事后以“未尸检”为由拒赔,不应得到支持。被保险人生前体检报告显示无重大基础疾病,近半年无住院记录,“突发严重疾病致死”的可能性本身需要更强证据支撑。

律师代理策略与法院裁判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系免责事由所致,亦未及时引导完成尸检程序,其拒赔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支持受益人的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案号:(2024)云0621民初2264号。

核心法律问题与FAQ

本案涉及意外险理赔中“意外”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无法进行尸检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判断死亡原因是否属于“意外”,是此类案件的核心难点。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受益人的举证义务,但该义务以“所能提供”为限。当受益人已完成报警、送医、配合调查等初步举证后,若保险公司主张死亡系疾病所致(即免责事由),则举证责任转移至保险公司。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共识。

关于家属在非医疗文书中填写的“因病死亡”表述,法院通常认为该表述不具备医学诊断效力。殡葬管理、民政手续中的格式化填写内容,不能替代专业医疗机构的死因认定。保险公司不能仅凭此类文书即否定保险责任。

此外,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是否及时提示尸检、是否协助启动程序,也是法院审查的重点。若保险公司怠于行使该项义务,事后以“未尸检、死因不明”为由拒赔,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家属在土葬申请表上填写“因病死亡”,会影响意外险理赔吗?

不一定。土葬申请表等行政文书中的死因填写通常系为办理手续便利而作,不具备医学诊断效力。法院在审理时会结合死亡经过、急救记录、公安调查等综合判断,不会仅凭该表述否定保险责任。但建议家属在填写此类文书时尽量谨慎,避免使用“因病死亡”等可能引发争议的表述。

未做尸检,保险公司就能拒赔意外险吗?

不能一概而论。若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未及时提出尸检要求并协助启动程序,事后以“未尸检”为由拒赔,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受益人只需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报警记录、急救记录、死亡证明等),即完成初步举证义务。保险公司主张死亡系疾病所致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意外险理赔中,什么情况下需要做尸检?

当死因存在争议、无法通过尸表检验和病历记录明确判断时,尸检有助于查明死亡原因。保险公司若认为需要尸检,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告知家属并协助启动程序。家属基于风俗情感迅速处理遗体的行为属于合理预期,不能因未尸检而反向推定死因为疾病。

律师实务建议

结合本案办理经验,被保险人在遭遇同类拒赔时应注意以下实务要点。

其一,投保时保留完整证据。包括投保页面的每一页截图、健康告知的勾选记录、保费支付凭证等。这些证据在理赔争议中是判断告知义务范围和提示说明义务履行的关键。

其二,收到拒赔通知后及时行动。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书面拒赔通知和具体的拒赔条款依据,不要仅凭口头通知。注意保险法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期和三十日解除权行使期限。

其三,涉及意外事故性质认定、死因鉴定争议、免责条款效力审查等复杂法律问题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保险拒赔律师介入,避免因程序失误或证据不足影响维权效果。

每个保险案件的合同约定、投保流程、事故细节、证据材料均存在个体差异,案件处理结果会因个案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本文内容仅为普法与案例分享,请勿直接照搬套用。

本文为普法与案例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每个保险案件的合同约定、投保流程、事故细节、证据材料均存在个体差异,裁判与调解结果会因个案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建议携带完整保险合同、拒赔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咨询专业保险拒赔律师。

作者简介

作者:何帆律师,厘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保险拒赔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专注保险拒赔维权。

前法院员额法官,审理过数百起保险纠纷案件;前头部保险公司法律顾问,深谙保险公司核赔逻辑。独创“法律+医学+证据”三维办案体系。985高校法学院毕业,硕士研究生。全国异地办案免差旅费,全风险代理(前期不收费,败诉不收费),可垫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