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米林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2名被告人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分别被判处3年、3年2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每人14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5万余元。
案情回顾
李某、刘某2人在米林市辖区,利用各大酒店、宾馆及外来人员集中居住区域,通过发放招嫖小卡片招揽嫖客,介绍多名失足妇女实施卖淫活动,卖淫单次收费分别为300元、500元、800元不等,2人每次从中收取100元、200元、300元等不定额介绍费,作案时间3个月,非法获利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审理
米林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人以发放小卡片招揽嫖客的方式,容留、介绍多名无业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结合2人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引诱他人卖淫的;(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第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西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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