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 重点解读
亮点1:规范考古发掘审批层级,明确主动性考古项目用地保障(第二十四条)
立法目的解读:严格划定自治区文物部门初审、国务院文物部门最终批准的发掘审批流程,严禁私自发掘地下、水下文物;新增自然资源部门为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办理临时用地审批的法定职责,破解以往考古项目落地用地难、野外考古作业保障不足的问题,保障考古调查发掘工作顺利开展。
亮点2:固化“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动态管控机制(第二十五条)
立法目的解读:强化土地出让划拨前置考古程序,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土地出让前,必须由自治区文物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同时确立地下文物埋藏区动态划定、动态调整机制,改变以往固定片区管控模式,精准锁定文物风险区域,从源头避免建设工程对地下文物造成破坏性开挖。强化工程建设前置考古调查和勘探程序,明确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亮点3:规范基建配套考古发掘审批,明确抢救发掘特殊处置规则(第二十六条)
立法目的解读:本条针对勘探后确需开展考古发掘的情形作出细化规定,要求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依据勘探结果制定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针对工期紧迫、存在自然损毁风险的古遗址古墓葬,明确可先行组织抢救发掘、同步补办审批手续。既严格把控发掘审批权限,又兼顾应急文物保护的现实需求,平衡程序规范与文物抢险时效。
亮点4:明确考古经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强化政府对考古工作的扶持保障(第二十七条)
立法目的解读:明确基建生产类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全额由建设单位承担,纳入工程预算;新增县级以上政府可通过适当方式对考古工作予以支持的规定,兼顾建设单位责任与公益考古事业保障,平衡工程建设成本与文物保护投入。
亮点5:规范出土文物移交登记管理,完善考古文物保管移交闭环机制(第二十八条)
立法目的解读:要求考古发掘出土文物统一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移交自治区文物部门指定收藏单位,杜绝出土文物流失、私自留存;根据文物保护要求,确定原址或迁移异地保护措施,保障出土文物得到系统性保护与研究利用。
来源:西藏文物
【主编:王高鹏丨编辑:白玛央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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