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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工网)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件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这批案件围绕仿冒混淆、侵害技术秘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等重要法律问题,内容既包括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传统消费领域,也涉及人工智能、新能源、平台经济等新兴和重点领域。

为助力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人民法院持续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某营销公司与某珠宝公司、某商行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业标识登记为企业字号,即使规范使用仍不足以避免混淆的,应当认定该登记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名称仿冒行为的认定规则。“某科技公司与某管理公司、某酒业公司、某啤酒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知名影视剧剧名依法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仿冒搭蹭,守护文化创新活力。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重点领域,依法整治“内卷式”竞争。“某科技公司、某网络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指出,直播电商经营者发布利用技术手段篡改的同行直播带货视频,虚构商品推广关系,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宣传,引导直播电商行业规范竞争。“某公司、某电池公司与孙某、某新能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对经营者为推广自身产品、恶意剪辑拼接刀片电池测评视频以贬损竞争对手商品性能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为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针对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具有严重危害性和明确可责性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稳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和相关兜底性规定认定侵权,促推科技创新向上向善。“某科技公司等与某电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指出,提供抢单“物理外挂”,规避外卖平台操作规则,损害其他骑手、平台入驻商家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平台内公平竞争秩序,并依据互联网专条的兜底性规定认定构成侵权。“某科技公司与某软件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认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批量生成、发布针对他人软件产品的测评文章,为自身软件产品引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规制不当利用新技术损害竞争秩序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工人日报客户端记者 罗筱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