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深圳市住建局官方文件 发布时间:2018-06-04
导语:深圳7亿直升机场迁建项目中标结果被认定无效一案,是一份发布于2018年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深建规〔2018〕3 号)再次受到行业高度关注。 很多从业者存在认知误区:要么认为只要存在利害关系就必须全盘禁止投标;要么认为招标文件写明 “可以接受利害相关方投标” 就代表可以不受约束直接授予中标资格。结合本次真实行政处理案例,我们对这份深圳特色招投标规则做完整拆解。
痛失7亿项目!中信建设、中建八局、西北民航机场建设联合体深圳直升机场迁建项目中标结果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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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原文核心:深圳并非一刀切禁止利害相关方投标
深建规〔2018〕3 号第四条专门对利害相关方投标作出制度设计,核心逻辑:可以接受投标,但附加硬性中标门槛,不是放开等于放任中标。
招标人在确保招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利害相关方的投标。但是有证据证明,在招投标期间及招投标前后合理期限内,招标人与利害相关方中标人之间存在不正当行为,且可能影响招投标公平公正的,中标结果无效。
其中第二款是本次直升机场案件直接适用的条款:
招标人可接受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单位的投标,但是在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中,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往高排序,该投标人排位未在前 1/2 人数(含与其中投标报价差价不超过 1% 的投标人)时,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简单理解:
1、允许投标≠允许随便中标;
2、利害关系投标人想要拿项目,报价排序必须挤进合格投标人的前二分之一;
3、还包含缓冲规则:和前二分之一最后一名报价差价不超过 1%,视同满足排位条件。
同时文件还有另外两类情形:
- 前期设计咨询单位,在完整公开全部项目资料前提下,可以投 EPC、施工图设计类项目,但不能投监理、全过程咨询项目
- 单位负责人同一、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多家单位同时投标,资格审查阶段可仅保留一家,否则全部拒绝投标。
按照当年官方政策解读,出台这份文件的初衷,是解决部分项目 “程序合法、结果不合理,不择优、不竞价” 的现实问题,在合规前提下兼顾市场实际情况,但要守住竞价公平底线。
二、结合直升机场项目看:规则是如何落地适用
案件事实回顾
招标人为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联合体牵头方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两家企业股权穿透,同受中信集团实际控制,属于法规定义的利害关系主体。 本项目招标文件引用深建规〔2018〕3 号规则:接受利害关系单位投标,但要求报价排序进入合格投标人前 1/2。 本项目一共 19 家合格投标人,联合体报价排序第 13 位,没有达到前二分之一的硬性条件。
招标人抗辩观点:双方不存在直接控股,不存在需要受限的利害关系。 监管部门最终裁判逻辑:
- 利害关系认定不局限 “直接控股”,同一实际控制下的关联企业,同样落入利害关系范畴
- 招标文件已经明确引用地方规则,该条款属于实质性定标条款,招标人和投标人都要受其约束;
- 虽然允许利害关系单位参与投标,但不满足排位门槛,依法不能确定为中标人;
- 据此直接认定整个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关键点:本案并没有认定投标本身无效,而是因为不满足中标附加条件,不能授予中标资格。这正是深建规〔2018〕3 号的制度精髓:投标资格放开,但中标设置 “竞价门槛”,保障市场竞争。
三、对招标人、投标人的实操启示
✅对招标人
- 如果打算接受利害关系单位投标,不能只写一句 “接受利害相关方投标” 就完事,必须完整写明排位、报价差价 1% 等全部约束条件;
- 定标阶段,对利害关系投标人要单独做排位校验,不能只看评标得分、企业实力、报价是否低于限价;限价只是否决底线,不等于达到中标条件;
- 不能将 “无直接控股” 等同于 “不存在利害关系”,股权穿透后的共同实际控制、交叉任职,均需要纳入利害关系排查范围;
- 全部校验过程、比对材料必须完整归档,应对潜在的投标人异议、行政投诉。
风险后果:跳过实质性定标条款确定中标,会直接面临中标结果被行政机关判定无效,项目需要重新定标,工期、成本、索赔风险随之而来。
✅对投标人、联合体
- 投标前务必完成股权穿透自查:核查自身、联合体全部成员与招标人、代建单位是否存在同一实际控制、交叉任职等利害关系;
- 看到招标文件写 “可接受利害相关方投标”,千万不要理解为 “我方可以放心中标”,重点看附加中标限制(排位、报价、专项核查);
- 如果属于利害关系主体,要预判自身报价能不能达到排位门槛;预估达不到条件,应当审慎参与投标,避免投入大量成本之后,中标又被撤销。
四、延伸思考:地方规则与上位法如何衔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参加投标,投标无效。 而深圳深建规〔2018〕3 号做了制度创新:允许投标,但是设置中标硬门槛,把 “是否影响公正性” 转化为可量化的报价排位标准。 也就是说,在深圳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场景下,不是只要有利害关系就一票否决投标资格,而是通过报价排位这一客观指标,去判断该利害关系投标人是否经过充分市场竞价。只有竞价表现达到一定位次,才可以授予中标,以此防范利益输送风险。
提示:该规则是深圳地方规范性文件,外地企业参与深圳工程投标,务必专门研读,不能套用外地的招投标操作习惯。
五、总结
直升机场投诉处理决定书,是深建规〔2018〕3 号非常典型的落地判例。 一句话概括文件精神:利害相关方可以进场参与竞争,但要想拿项目,必须用报价证明自己经过充分竞价,不能凭借关联身份直接拿走项目。 对于行业各方,无论是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还是定标评审,都不能忽略这份文件的特殊约束。
本文依据深圳市住建局深建规〔2018〕3 号文件及官方解读、龙华区住建局投诉处理决定书整理,仅作行业实务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全部以官方文件原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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