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问董秘
投资者提问:
董秘好 提问:2021‑11‑26控股股东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时,河南超聚能当时属于豫信电科控制主体;2021年12月底之后才通过基金重组,把豫信电科直接持股降至0.09%。 出具承诺函当时,河南超聚能、超聚变是否属于承诺函约束的“本企业控制下属企业”? 控股股东是否认为,承诺出具完成之后通过调整股权架构,即可将该主体排除承诺约束范围?该观点是否取得律师明确专项核查意见,是否对外披露?
董秘回答(ST荣科SZ300290):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豫信电科2021年11月26日《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尚在有效期内,控股股东正按承诺约定积极推进相关事项。承诺函中提到的“目前可能存在业务重叠的资产(或者业务)”主要为豫信电科全资子公司河南云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南豫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建设运营,与荣科科技业务产生一定的重叠。2023年5月,河南云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因业务调整已变更经营范围,现已不存在重叠的业务。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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