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是企业税务领域高发罪名之一。部分经营者为列支成本、套取现金或虚增业绩,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开具普通发票,直接触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设定的刑事红线。对于此类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贾俊刚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裁判规则,整理虚开发票罪的入罪边界与合规应对要点,供读者参考。
虚开发票罪的规范构造
虚开发票罪规制的对象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行为方式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实质是发票记载事项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入罪以“情节严重”为门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虚开金额累计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或者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的,应予立案追诉。单位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款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刑。本罪不要求造成税款损失结果,虚开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即可入罪。
入罪审查与出罪辩护要点
贾俊刚律师认为,虚开发票罪的辩护应围绕真实交易、主观故意和追诉标准三个维度展开。第一,交易真实性审查。存在真实货物或服务且金额一致的开票,不构成虚开;仅因品名记载不规范、开票时间滞后等形式瑕疵,不应径行入罪。第二,主观故意审查。依据《刑法》第十四条,行为人须明知无真实交易或明知发票内容不实仍开具,缺乏明知或受欺诈、胁迫的不构成故意犯罪。第三,证据与情节审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定罪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作有利认定;对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税收损失并已补缴或接受税务处理的,可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不作为犯罪处理。实务中还应注意扣除不真实部分,防止以总金额简单套用追诉标准。
贾俊刚律师指出,虚开发票罪虽法定刑轻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一旦定罪即对企业信用、高管任职、融资投标产生连锁影响。企业应建立发票合规审查机制,确保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相互印证;财务人员应拒绝“过账开票”“税点开票”等违规要求。涉刑后应尽早从虚开金额认定、主观故意、单位责任划分等角度提出法律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发票合规本质是证据合规,事前防控成本远低于刑事辩护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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