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林冬雪
近日,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因邻里互助引发的无因管理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细致梳理案件事实,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厘清了义务帮工受害与无因管理垫付费用之间的规则边界。
原告雷某驾驶电动车行至舒兰市某路段时,车辆陷入路边深沟,无法自行脱困,遂请同村李某帮忙拖车。施救过程中,案外人马某驾驶汽车途经该处,与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经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受伤后被紧急送医救治。为不延误治疗,雷某主动先行垫付了李某的医疗费用。此后,李某就其人身损害赔偿事宜与马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达成和解,相关损失已通过和解获得赔偿。
雷某认为,李某受伤系案外人马某侵权所致,其损失已获赔付,自己垫付的医疗费应予返还。李某则认为,自己是出于好意帮助雷某脱困才受伤,与雷某之间构成义务帮工关系,雷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给予补偿,故不同意返还垫付款。双方协商未果,雷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梳理案情,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李某已从侵权方获得赔偿,是否还应返还雷某垫付的医疗费,能否再以义务帮工为由请求雷某补偿。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事故认定书、医疗票据等证据,向双方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针对李某提出的义务帮工抗辩,承办法官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帮工人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为雷某拖车,属于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行为。李某在帮工过程中因第三人马某的侵权行为受伤,依法有权请求马某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雷某予以适当补偿。但该规定的目的在于填补帮工人所受损失,而非使帮工人重复受偿。本案中,李某已就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与马某及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并获赔付,其损失已得到基本填平,再请求雷某以被帮工人身份给予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雷某在李某受伤急需救治、自身并无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先行垫付医疗费,系为避免李某人身损害扩大而管理其事务,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该笔医疗费属于为李某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李某作为受益人依法负有返还义务。李某继续占有雷某垫付的医疗费,缺乏法律根据,亦有违损失填补原则和公平原则。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返还雷某垫付的医疗费用。
邻里之间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提倡和鼓励。义务帮工和无因管理制度均旨在平衡善意助人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既保障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好心人的正当利益,让善意不因法律关系的模糊而蒙受损失。本案裁判厘清了义务帮工受害与无因管理垫付费用之间的规则边界,有助于引导群众在互帮互助中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初审:林冬雪
复审:付新宇
终审:谢刚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