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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林冬雪
近日,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承租方使用设备后拖欠租金拒不支付,法院依法判决其给付租赁费、逾期违约金及实际产生的律师费,以司法裁判引导经营主体恪守契约精神。
某建筑机械设备公司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书面设备租赁合同,对租金标准、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维权费用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出租方依约交付设备供施工使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设备退租之后,承租方未按约定结清租赁款项。经出租方多次催要,对方依旧拖欠不付。出租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租赁费24800元、逾期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
承办法官审查租赁合同、代理费发票及庭审材料后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出租方已完成设备交付义务,承租方逾期欠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给付租金、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合同约定退租15日后按日万分之四计收违约金,该约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结合票据核实实际支出为2500元,法院仅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予以保护。
法院判决:承租方给付租赁费248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付违约金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另支付律师费2500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义务人逾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经营主体开展设备租赁交易,务必签订规范书面合同,明确各项核心条款。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主张权利时应当提交委托合同、发票等证据,超出实际支出部分无法得到支持。发生纠纷注意留存交易凭证,依法维护自身经营权益。
初审:林冬雪
复审:付新宇
终审: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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