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8月24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深圳市前海鸿顺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鸿顺和)在私募基金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问题,对时任公司总经理梁慧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根据监管查明的事实,梁慧荣2019年1月至2026年3月期间全面负责鸿顺和信息披露等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对公司的多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本次监管认定的鸿顺和违规事项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公司内控机制存在明显漏洞,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对经纪商选择、交易量分配缺少审核流程,关键岗位人员缺乏有效监督;未审慎审核部分投资者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资质;旗下两只产品先后出现异常交易行为,其中2025年4月30日“鸿顺和金苹果马特洪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入风险警示股超限,2026年2月3日“鸿顺和云一资产金苹果A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出现大额封涨停的异常交易行为,公司因此被交易所采取书面警示。 二是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三是合规资料管理不到位,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
相关违规情形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对应条款,深圳证监局依据相关法规作出对梁慧荣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决定。
决定书同时明确,梁慧荣如对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该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监管涉及的违规对应法规及监管依据如下:
违规主体 违规情形对应法规条款 监管措施依据条款 梁慧荣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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