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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女士毕业于某著名大学,毕业后进入外企工作,工作成绩卓越,离职时,年收入已达近30万元。2010年,王女士与刘先生结婚,并育有一子。因刘先生经常被公司外派,王女士亦频繁出差,孩子无人照顾,于是二人商量由王女士辞职在家专心照顾孩子。2021年,二人因感情破裂分居,孩子随王女士生活。因双方协议离婚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并主张因照顾家庭和孩子付出较多,要求刘先生支付相应补偿。
刘先生辩称,自己同意离婚,考虑到王女士对家庭付出较多可以向其多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但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
庭审中,刘先生对王女士的工作经历、工作能力以及对家庭付出的事实均予以认可,法院对该相关事实不持异议,予以确认。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请。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相关事实虽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民法典对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作出了新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职太太通常在婚姻家庭中承担了大量家务劳动,例如,一方为了照顾年幼的孩子和家庭,辞去工作成为全职主妇;一方在照顾双方父母或一方的父母方面承担了主要责任,包括日常生活的照料、陪伴就医、护理等。这些家务劳动虽然没有产生直接经济收入,但对家庭正常运转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无论是协议还是诉讼,确定家务补偿数额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对自身发展的影响、另一方的受益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在收集相关证据时,主张家务补偿的一方可以尝试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孩子、父母等)、以及邻居、居委会或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出具证人证言,也可以保留与家务劳动相关的日常生活用品购物发票、医疗单据、孩子教育记录等书证材料,日常家庭生活中的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亦可以作为证据。
来源:法治顺义
整理编辑:顺义区妇联宣传部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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