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通过微信沟通达成口头买卖约定,买方预付款后,商家迟迟不发货,又拒不退款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原告郭某向被告某公司采购物资,双方通过微信达成口头买卖意向,原告向被告公司账户转账4500元,转账附言明确该笔款项为预付款。付款之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催促被告发货,被告多方搪塞拖延,始终没有供货。原告又联系被告协商退款,对方虽作出退款承诺,但并未实际退还款项。索要无果,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款45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口头买卖合同。原告已经支付预付款,被告收取款项后未履行供货义务,原告主张返还预付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一、收取预付款拒不供货,买方有权要求退款
预付款属于预先给付的货款,卖方收取款项后应当按约履行供货义务。经买方催告后,卖方既不发货又不退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买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返还预付款。
二、口头买卖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
并非只有书面签字合同才具备法律效力,微信聊天、口头协商达成的买卖合意,同样可以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转账备注,都是认定交易事实的重要证据。
三、线上交易务必做好证据固定
微信洽谈业务时保存完整聊天记录,转账时做好备注,写明款项用途、性质;发生交易纠纷,上述材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依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期数丨2623
供稿丨综合审判庭 崔瑞芳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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