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水规发〔2026〕1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管厅直各单位,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质量提升行动相关决策部署,加强水利市场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

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活动中转包、违法分包及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认定与查处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的监督管理。省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由省水利厅负责。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承接工程业务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业务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业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承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或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把部分业务(包括施工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出借借用资质,是指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单位、个人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手续以及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等活动。

第二章 违法行为认定

第一节 勘察、设计违法行为认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勘察、设计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出借借用资质或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全部业务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二)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全部业务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三)联合体承包中,一方将本应由其实施的全部业务交由其他方实施的;

(四)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项目中,总承包单位将本应由其负责的勘察、设计全部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项目负责人或其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中有一人及以上非本单位人员的;

(六)不履行管理职责,仅向实际实施单位收取管理费用的;

(七)实际实施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无直接费用收付关系,或费用支付凭证载明单位与合同载明承包单位不一致且无法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明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前款第(五)项所称主要勘察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勘探负责人、试验负责人等;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勘察、设计违法分包:

(一)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合同未约定分包且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擅自分包部分业务的;

(三)将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业务分包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揽的业务再次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勘察、设计出借借用资质:

(一)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承揽业务的;

(二)投标授权代表人非本单位人员的;

(三)分包的发包单位非原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合同另有约定除外)的;

(四)有证据证明第七条规定情形属于出借借用资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出借借用资质行为。

第二节 施工违法行为认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施工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出借借用资质或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施工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二)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三)采取联合体承包的,其中一方将应由其实施的全部工程交由其他方实施的;

(四)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总承包单位将施工全部工程交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承包单位未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机构与承包单位无实质隶属关系的;

(六)未派驻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主要管理人员中有一人及以上非单位人员的;

(七)不履行管理义务,仅收取管理费用的;

(八)全部工程由劳务分包单位实施,且其计取报酬为工程价款扣除管理费后的全部;

(九)实际施工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无工程款收付关系(联合体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或支付单位与合同单位不一致且无法合理解释的;

(十)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由他人采购租赁,且承包单位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及相关证明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前款第(六)项所称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施工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合同未约定且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擅自分包部分工程的;

(三)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将其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除劳务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或大中型机械设备费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前款第(五)项所称主要建筑材料包括钢筋、水泥、砂石料、沥青、土工材料、金属格宾网等;大中型机械设备包括起重设备、拌和输送设备、碾压机械等。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施工出借借用资质:

(一)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投标授权代表人非本单位人员的;

(三)专业分包发包单位非总包或专业承包单位(项目法人依约除外),或劳务分包发包单位非施工承包或工程分包单位的;

(四)有证据证明第十条规定情形属于出借借用资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出借借用资质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发现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行为的,应立即制止、责令改正,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再分包的,应立即制止并报告项目法人及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法行为,并提供线索或证据。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举报,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无法告知的除外)。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移交的线索或问题,应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移交单位。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认定并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于违法行为的连续或继续状态,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应当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记入信用档案,并逐级推送至山西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及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由本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且劳动合同与社保起始时间早于项目履职时间并持续有效的人员。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晋水规发〔2022〕6号)同时废止。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