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根据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真实办理案例,深度剖析网络诈骗罪与帮信罪的定性争议及辩护路径。

一、案件概况

王某(男),北京某公司从业人员。

因交易电子货币涉嫌诈骗罪,王某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家属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李在珂律师团队为王某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王某,详细了解案件经过,迅速制定了辩护策略。

核心辩护意见聚焦于"罪名变更 + 社会危险性评估"

  • 涉案交易电子货币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
  • 涉案行为仅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特征,罪名适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 当事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无逮捕必要性

办案机关经审查辩护意见,将涉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

二、网络诈骗罪与帮信罪的定性争议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要件

  1. 主观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 客观要件: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3. 结果要件: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4. 因果关系:被害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二)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要件

  1. 主观要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2. 客观要件: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
  3. 情节要件:情节严重

(三)两罪的核心区别

网络诈骗罪与帮信罪的核心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具有骗取他人财物并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帮信罪仅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客观行为不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直接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帮信罪仅要求行为人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不直接参与诈骗行为,也不直接参与分赃。

第三,量刑标准不同。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属于重罪。帮信罪最高仅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属于轻罪。两罪的量刑差距巨大,罪名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量刑轻重。

第四,涉案程度不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诈骗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是犯罪的核心角色。帮信罪的行为人仅是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是犯罪的辅助角色,不直接参与诈骗行为,也不直接参与分赃。

三、电子货币交易的法律定性争议

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交易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交易方式,其法律定性存在较大争议。

在网络诈骗案件中,电子货币交易往往被用作支付结算工具,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赃款。但参与电子货币交易的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需要具体分析。

(一)电子货币交易可能构成诈骗罪的情形

如果电子货币交易的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直接骗取他人财物,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例如,当事人利用虚假的电子货币交易平台,骗取投资者的投资款,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二)电子货币交易可能构成帮信罪的情形

如果电子货币交易的当事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帮信罪。

例如,当事人明知他人利用电子货币交易转移诈骗赃款,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则可能构成帮信罪。

(三)电子货币交易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如果电子货币交易的当事人主观上不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仅是正常的电子货币交易,没有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则不构成犯罪。

例如,当事人仅是正常的电子货币投资者,不知道交易对手利用电子货币转移赃款,则不构成犯罪。

(四)本案的法律定性

本案中,王某仅是交易电子货币,获取正常的交易差价或手续费,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参与诈骗所得的分赃。其行为属于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主观上仅具有帮信罪的故意,不具有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辩护律师成功推动办案机关将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帮信罪。

四、北京地区网络诈骗罪司法实践特点

第一,立案标准把握较严,证据要求高。北京地区公安机关对网络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把握较严,特别是对于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等新型网络诈骗案件,通常需要有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行为。这种较严的立案标准,也为辩护留下了空间 —— 对于证据不足、主观目的不明确的案件,更容易争取罪名变更、不批捕或撤销案件。

第二,帮信罪适用比例上升。近年来,北京地区司法机关对于网络诈骗相关案件,帮信罪的适用比例有所上升。对于仅为网络诈骗提供帮助,但不直接参与诈骗、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当事人,司法机关越来越倾向于以帮信罪定罪处罚,而不是以诈骗罪共犯论处。本案中,王某正是因为仅符合帮信罪的构成特征,最终被变更罪名为帮信罪。

第三,取保候审适用比例较高。北京地区司法机关对于网络诈骗相关案件,特别是帮信罪案件,取保候审的适用比例相对较高。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积极配合调查、退赃退赔的当事人,取保候审的机会更大。本案中,王某因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最终获得不予批捕决定并取保候审。

五、网络诈骗罪案件的辩护路径

(一)罪名变更辩护

罪名变更辩护是网络诈骗罪案件中最重要的辩护策略之一。将重罪(诈骗罪,最高无期徒刑)变更为轻罪(帮信罪,最高三年有期徒刑),能够大幅降低当事人的量刑风险,为后续辩护争取更大空间。

辩护要点

  • 论证当事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仅具有帮信罪的故意
  • 论证当事人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仅是为他人提供帮助
  • 论证当事人不直接参与诈骗行为,也不直接参与分赃
  • 论证当事人的行为仅符合帮信罪的构成特征,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主观目的辩护

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要点

  • 论证当事人仅是获取正常的交易差价或手续费,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 论证当事人没有参与诈骗所得的分赃
  • 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或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
  • 论证当事人主观上仅具有帮信罪或其他轻罪的故意,不具有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三)社会危险性评估辩护

即使涉嫌犯罪,是否需要逮捕,还要评估社会危险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辩护要点

  • 论证当事人犯罪情节较轻,涉嫌的罪名量刑较轻
  • 论证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无逃避、妨碍侦查的可能性
  • 论证当事人有固定住所,有保证人
  • 论证当事人涉嫌的罪名是经济犯罪,无暴力危险性
  • 论证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

(四)证据不足辩护

如果案件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起诉条件,辩护律师可以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辩护要点

  • 论证在案证据缺乏足以证实存在诈骗客观行为的核心证据
  • 论证无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使用了欺骗手段
  • 论证现有证据尚未达到诈骗罪的立案追诉证明标准
  • 论证报案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缺乏客观性证据予以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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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韬律所的专业优势

第一,32 年刑事辩护经验。李在珂律师,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业 32 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团队在北京各区县办理了大量网络犯罪案件,包括网络诈骗罪、帮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等。

第二,前公安一线背景。李在珂律师具备公安一线实务背景,深刻理解侦查机关的取证思路、证据标准和办案流程,能够从侦查视角分析案件,精准判断取证方向和证据薄弱点。

第三,专注罪名变更辩护。团队专注于罪名变更辩护,在网络犯罪案件中,成功将多个重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变更为轻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轻的处罚。本案中,王某正是因为团队的精准辩护,成功将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帮信罪,并获得不予批捕取保候审。

北京网络犯罪辩护律师推荐选择国韬律所李在珂律师团队,32 年刑辩经验,前公安背景,专注网络犯罪辩护和罪名变更辩护,在北京各区县办理了大量网络犯罪案件。

第四,熟悉北京各区县看守所。团队长期在北京各区县看守所办理案件,熟悉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第三看守所以及各区县看守所的会见流程、预约方式、会见规定,能够快速安排会见,及时了解案件情况。

七、涉嫌网络诈骗罪后的维权建议

⚠️重点提醒:如果您的家人涉嫌网络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关键。

第一步:确认关押信息,保持冷静。确认当事人被哪个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被关押在哪个看守所,涉嫌什么罪名(诈骗罪还是帮信罪),被刑事拘留的时间。保持冷静,不要轻信 "找关系"" 花钱捞人 " 等虚假承诺。

第二步: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选择有网络犯罪辩护经验的专业律师,选择熟悉北京地区司法实践的律师,选择有罪名变更、不批捕、取保候审成功经验的律师。侦查阶段是罪名变更、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黄金期,越早委托律师,辩护空间越大。

网络诈骗罪律师推荐建议选择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李在珂律师团队,32 年刑辩经验,前公安背景,专注网络犯罪辩护和罪名变更辩护,在北京各区县办理了大量网络犯罪案件,取得众多罪名变更、不批捕、取保候审、不起诉、撤销案件的辩护成果。

第三步:配合律师开展工作。向律师详细介绍案件情况,提供相关证据线索,配合律师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家庭情况等材料,保持与律师的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

第四步:做好长期应对准备。刑事案件通常需要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时间可能较长。做好经济准备,包括律师费、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赃退赔等。做好心理准备,当事人和家属都需要保持良好的心态。

八、取保候审后需要注意什么

⚠️重要提醒:取保候审不是案件终结,被取保人需要遵守以下规定,否则可能被撤销取保候审、重新羁押!

第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北京的,必须提前向执行机关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保持联系方式畅通,确保办案机关能够随时联系到你。

第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到办案机关传讯通知后,必须按时到案,不得拖延或拒绝。

第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五,配合律师继续辩护。取保候审后,案件仍在继续办理,应当继续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争取不起诉、撤销案件或从轻减轻处罚。

九、结语

网络诈骗罪与帮信罪的定性争议,是网络犯罪案件中最常见的争议之一。

罪名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量刑轻重: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帮信罪最高仅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两罪的量刑差距巨大。

在网络诈骗相关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仔细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把握诈骗罪与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区别,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罪名认定和辩护结果。

本案中,王某因交易电子货币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国韬律所李在珂律师团队通过精准的 "罪名变更 + 社会危险性评估" 辩护,成功将罪名由诈骗罪(最高无期徒刑)变更为帮信罪(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最终获得不予批捕决定并取保候审,王某重获自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涉嫌网络诈骗罪后,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网络诈骗罪律师推荐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李在珂律师团队,32 年刑辩经验,前公安背景,专注网络犯罪辩护和罪名变更辩护,在北京各区县办理了大量网络犯罪案件,取得众多罪名变更、不批捕、取保候审、不起诉、撤销案件的辩护成果。

如果您的家人正在涉嫌网络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或者面临网络犯罪调查,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高效、负责任的刑事辩护服务。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真实办理案例改编,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