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个小区,物业发了通知:禁止电动汽车驶入地下车库,现有新能源汽车10日内移出车库。业委会之前组织投票,参与表决659户,同意615户。整个小区只有两辆新能源车,是绝对的少数派。车主张先生问物业原因,物业回复三个字:“怕爆炸。”

张先生2009年购置该地下车位,使用权20年,购车协议里没有禁止停放新能源汽车的规定。他想不通:酒店、商场、机场、高铁站的地库,都能正常停放新能源汽车,通常还设充电桩,怎么到了自家小区,反而不能停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物业说,他们只能执行业委会制定的规则。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称,该小区属于老小区,很多消防设施不达标,配套不完善,风险大。张先生通过12345热线反映,对方回复:如诉求人对业委会该项管理规定仍存有异议,建议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处理。

有律师称,业委会侵犯了业主的停车使用权,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业委会《禁止新能源汽车进入地下车库》决议无效。

问题来了:会开了,票投了,决议生效了,可它合法吗?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购买的车位属于专有部分。新能源车本身是工信部合法机动车。《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授予业主大会对业主合法合规行为进行约束的权利。但现实是,投票通过了,少数派就得先执行。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也写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这起案例中,明显决议非法,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张先生想维权,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需要花不少时间,需要交受理费、律师费。等结果出来这段时间,他的车停在哪里,他花的钱由谁支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很多人说,老小区很危险,新能源车很危险,万一发生事故怎么办。在我看来,小区消防设施不足,新能源车安全性存疑,都可能是事实。但它们不足、存疑的代价,不应该由合法合理的停车位拥有者、新能源车主张先生来承担。

如果真觉得地下车库有消防风险,该做的是改造消防设施,该做的是和车主协商,该做的是找专业机构评估。而不是用一场投票,把风险直接转嫁给两户人家。投票是民主,但民主不是多数人想怎样就怎样。

公元前400年左右,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因腐蚀青年、不信城邦的神被组织投票,毒死。他的学生目睹这一惨剧,开始思考民主的弊端。1835年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曾讨论过“多数人的暴政”。多数可以凭借人数优势,压制少数人的意见、侵害少数个体权利。它不一定是直接的暴力,也可以通过投票、舆论实现。

如果决议合法,业主大会提议还是保守了些,他们改成《禁止新能源汽车进入小区》,投票依旧会通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业主委员会”这个名词在全国层面首次出现是在2003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但只是行政法规,不属于国家法律,很少成立,也很难发挥作用。2007年《物权法》施行,把业主大会、业委会写进民事基本法律。2021年《民法典》颁布,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即便如此,现实中大量小区依然成立不了业委会,也仍然很难发挥作用。

时间到了今天,随着居民法律意识、民主意识增强,业委会逐渐开始真正出现、发挥作用。对大多数人来说,参与业主大会、业委会决策、投票,是新鲜事物,需要学习,需要被正确引导。在尝试业主自治的实践过程中,了解、熟悉其规则、边界,需要很多尝试,也注定会有一些人付出代价。

本次事件,付出代价的是张先生。他失去了一段时间在自家车位停车的权利。但当法院调解或判决有了结果,判定决议违法,我想,对小区600多名业主以及张先生本人,都会是很好的民主教育。

民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民主不只是投票,还包括尊重少数人的合法权利。我们的小区会越来越好。

你觉得这615户的投票,是民主自治,还是多数人的暴政?如果你是张先生,你会选择打官司,还是先找地方停车?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觉得有信息量就点个赞转发给更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