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裁判文书网8月24日披露

贵州平塘县法院公布一起拐卖妇女案:

女子从广东家中走失后被两度转卖

两名被告人获刑

判决书显示,被害人某甲于2015年3月在广东省家中走失,随后在贵州被两度转卖:第一次被被告人罗某甲以600元买回家中做老婆,第二次被罗某甲通过被告人周某某介绍,以800元转卖给同村夏某某做老婆,周某某从中获利300元。经鉴定,某甲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法院认定罗某甲、周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事实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农,家住贵州省平塘县。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乙,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农,家住贵州省平塘县。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某甲于2015年3月在广东省家中走失,随后不久,被告人罗某甲经工友介绍,在XX县老客车站附近以600元钱的价格将被害人某甲买回家中做老婆。罗某甲将某甲带回家中后发现某甲精神异常,遂通过被告人周某某介绍,以800元钱的价格将某甲转卖给同村夏某某做老婆,周某某从中获利300元。夏某某将某甲买回家中做老婆生活至今。

经重庆市第十一人民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心诊断,某甲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被告人罗某甲、周某某于2022年3月20日在公安机关了解情况过程中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周某某贩卖妇女,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罗某甲、周某某拐卖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的妇女,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地位差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罗某甲、周某某在公安机关了解情况过程中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成立自首,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均系初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法院予以采纳;提出的量刑建议偏轻,法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合法,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与二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罗某甲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25年12月19日起至2029年12月18日止;周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25年12月19日起至2029年6月18日止;继续追缴罗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上缴国库。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