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仪征市应急管理局现对近期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

2026年8月16日,仪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仪征鼎鑫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发现该公司1.中频炉冷却水流量监测联锁失效;2.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的炉底有积水。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均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二

2026年7月13日,仪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扬州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名员工崔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存放危险化学品的仓库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7月17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仪征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