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4年6月16日,某公司购买了一辆牵引车及一辆挂车,并在保险公司为牵引车购买了交强险与商业险,其中商业险含车损险、三者险及座位险。2024年12月5日,该挂车、牵引车连接行驶时,不小心撞到路边路障,导致挂车受损。于是某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想动用牵引车的车损险赔付挂车,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核实到该挂车并未投保商业险,只能遗憾的告知某公司无法动用牵引车的保险进行赔付。
【案例分析】
此案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六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可知,牵引车和挂车属于两种独立的机动车车种,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均需单独办理,因此需为挂车单独投保商业险方可得到对挂车的车损保障。且挂车本身无法投保交强险,若也未投保商业险,发生事故造成的自车损失,则需车主自行承担。
【案例启示】
1.挂车属于独立登记的机动车辆,其车损无法使用牵引车的车损险赔付。建议消费者应同步为牵引车与挂车投保商业险,避免挂车出险时的财产损失无法得到赔付。
2.如为双方事故,可根据交警部门对案件的定责情况,请求从对方车辆的三者险中进行赔偿。(曾湘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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